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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检察机关承担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在保护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国土出让、国有资源等领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而吉林省白山地区检察机关同样也取得了阶段性的突破,提起了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纳入到指导案例当中。笔者通过对白山地区检察机关自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三年以来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公益诉讼主体存在数量少、资源配置不足、整改效果欠佳、法院适用自由裁量权范围过宽等问题,同时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会遇到案件线索来源单一,监督、调查与鉴定机制不完备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主、客观两大方面,如诉讼主体主观意识不强、案件线索主动性受限、专业化程度不高、法律制度缺位等。为此,笔者将结合白山地区自身特点提出了主观上要提高和强化维护公共利益的主观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客观上要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等完善意见。本文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绪论。论述了对白山地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调查研究的目的及意义,阐明国内外对公益诉讼发展领域的研究现状,并进一步介绍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创新点,为后文的撰写做出总体性概括和铺垫。第二部分介绍了公益诉讼的一般理论。从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入手,分别介绍了公益诉讼的含义、类型以及特征。同时梳理出了当前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制度在理论界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并逐一列明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法律沿革,最后概括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第三部分对白山地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状况进行分析。笔者运用调查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对白山地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系统调查分析,认真总结了从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总体趋势以及白山市辖区内基层检察系统参与公益诉讼的总体情况及基本特征。同时找出了白山地区检察机关在参与公益诉讼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如公益诉讼主体存在数量少、配置不足、整改效果欠佳、法院适用自由裁量权范围过宽等。第四部分针对白山地区检察机关在参与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所遇见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主要包括诉讼主体主观意识不强、案件线索主动性受限、专业化程度不高、法律制度缺位等。第五部分提出了相关完善对策。针对白山地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要提高和强化维护公共利益的主观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扩大案件线索的来源、要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人员配置等可行性对策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