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产权给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亦因此其日益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关注的焦点,给各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美国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成就了其世界超级大国的地位。尽管中国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不但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相反却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了多方面不良影响。把中美两国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理论、立法和实践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有利于促进和完善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理论研究、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 一、中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理论和立法模式比较 在理论根基上,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美国的刑事理论偏重于保护私人财产权,而中国则偏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的处罚上,美国注重财产刑的运用,中国则注重人身刑的运用。 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模式上,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散见于不同时期颁布的具体的相应法律文件中,是典型的分散型立法模式;中国则将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集中于刑法典,是典型的集中型立法模式。两者各有优缺点。但结合型的立法模式更适合社会迅速发展的中国。 二、中美知识产权刑事立法比较 侵犯商标权犯罪方面,中美两国的立法均以商标专用权作为刑事保护的客体,将注册商标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但中国立法没有把服务商标作为刑事保护的对象。中国法律的商标犯罪构成标准高于美国;美国法律对于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处罚规定无论是财产刑还是人身刑都比中国法律严厉。 侵犯专利权犯罪方面,中美两国的立法差异较大。专利侵权在美国法律上不构成刑事犯罪,美国法律规定的两个专利方面的犯罪即虚假专利标记罪和伪造专利特许证罪均系以国家专利管理制度作为犯罪客体的。中国刑法规定的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专利管理制度,但单纯侵犯国家专利管理制度的行为在中国并不构成专利方面的犯罪。中国在专利的刑事保护法律规定上已不能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 侵犯著作权犯罪方面,著作权立法一直是美国法律中最为活跃的部分,并较早就对著作权提供刑事保护。中国也越来越重视对著作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中美两国的著作权刑事法律在保护客体、保护对象、犯罪行为界定等诸方面皆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都规定了较重的刑罚。美国立法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新现象反应迅速,中国则显呆滞;中国的著作权刑事保护对象范围虽比美国宽泛,但主要是在传统著作权保护对象方面,一些在网络技术环境下出现的著作权保护的新对象,没有任何相应的法律规定;美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对保护客体的规定比中国更全面;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美国立法已不再要求以“以营利为目的”,中国法律仍作此规定,已不符合现实的需要;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客观要件的犯罪行为,中国存在比美国复杂的多标准数额要求;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体系上,美国法律规定的罪名丰富,中国罪名设置则显粗疏单薄,应作修改完善。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方面,中美两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基本相同;在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的规定上,中国的规定比美国更为全面,也更为严厉,甚至将性质上属于违约行为的严重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主观上,美国法律规定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犯罪,而中国法律规定故意和过失均可以构成犯罪;罪名设立上,美国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设置了经济间谍罪和盗窃商业秘密罪两个罪名,而且在处罚的力度上也有差别,而中国只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一个罪名,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分设经济间谍罪,以更好地保护对外交往中的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