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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审分离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以追求司法公正、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为其价值追求。可以说,从控审不分到控审分离,这是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性的进步,是现代刑事诉讼科学、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法治国家理性司法的重要表现。 本文拟从基本理论着手,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状况,并参照国外一些有益经验,对我国刑事诉讼控审分离原则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期抛转引玉,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笔者在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内涵,并指出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控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或个人行使;无控诉则无审判;法院的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应仅限于起诉书中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其次,在第一部分中又对控审分离原则赖以形成和维系的法理基础进行了说明,包括分权制衡理论,心理学理论,程序主体性理论和诉讼职能区分理论。 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指出控审分离原则的价值追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追求司法公正和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从而充分保障人权。 第三部分主要从现行《刑事诉讼法》与控审分离原则的角度进行论述。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控审分离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强化,如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改革了庭前审查程序。但是,笔者同时又从几个方面论证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与控审分离原则矛盾甚至相背离的一面。 第四部分从五个方面指出了控审不分的弊端:国家追诉权难以得到有效且必要的制约;辩护职能受到侵犯;法官中立性的丧失;妨碍实体正义的实现;提高了司法成本。 第五部分则是笔者对关于控审不分问题进行矫正及相关制度构建的初步建议,包括:建议取消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原则,从而理顺三机关的关系;在审前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以解决审前追诉程序中中立裁判者缺失的问题;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法官与庭审法官实行彻底分离;建议设定法官的庭外证据调查权行使的若干规则;关于法院改变罪名的制度建构的设想;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