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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司法是新时期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司法的需要,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又因忽视了法官在发现案件事实方面的积极作用,过分强调法官权力的限制性,致使发现真实和接近真实的目的难以达到,容易造成实体不公。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能适应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纠纷解决的特殊需要,我国诉讼模式转换的基本方向应当是更适应于我国国情的一种的诉讼模式: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它摆脱单纯从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狭隘视野,将司法诉讼视为一项社会福利制度,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代表了一种新型的正义观,它体现了诉讼双方地位的实质性平等和当事人的真实自由,达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本文第一部分概括讲了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从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提出以及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和目的着手,说明了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文章的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诉讼模式的发展历程,审视了我国当前的诉讼模式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只有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才能解决。文章的第三部分说明在我国实行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有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成长的环境以及土壤。确立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文章的第四部分写了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构建,重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建立有约束性的辩论原则、无限制的处分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还应加强法官的阐释法律,答疑解惑,和法官与当事人对话交流的机制。贯彻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提出和构建适应了时代潮流,它让我们的民事诉讼模式从此跳出了“非此即彼”的僵化思维,使之包含了更多的中国元素,在法律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应避免犯东施效颦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