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通过了新的《公司法》。在其第152条中作出了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权利的规定,正式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该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立法上的空白,产生了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但是,近几年来,从我国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现状上来看,我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且可操作性并不强。特别是在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而当事人制度又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基石,当事人法律地位设置是否合理、严密,直接关系到股东代表诉讼功能的发挥,所以,对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尤为的迫切和必要。本文主要通过比较研究方法,比较并分析了国外两大法系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归纳了国内众多学者、专家的理论分析,进一步反思了我国立法上的缺失和不足,并对我国建立合理、可行的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作了一些分析和探讨,期望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尽一份微薄之力。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加以论述。第一章分析和论述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特征、起源及历史发展,然后对股东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作了比较和分析,最后重点探讨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功能。第二章分析和比较了国外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重点介绍了国外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定,被告的范围,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原告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激励措施和制约措施。第三章分析和论述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对2005年《公司法》修改前后的情况作了比较分析,在肯定我国股东代表当事人制度的建立已取得一定进步的基础上指出目前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第四章分析和论述了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并有针对性的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