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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改革解决了人民看病难的问题,同时也带来非法行医行为日益猖獗的负面影响。为惩罚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行为,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了非法行医罪。该罪的设立强有力的惩治了非法行医犯罪活动并规范了国家的医疗卫生秩序。但非法行医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种种疑难问题,让我们不得不深思。其中立法语言较为模糊,缺乏司法解释,刑法界相关研究不够深入,涉及的关键问题仍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复杂性导致该罪的认定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本文在国家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借鉴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从具体案例出发,对非法行医罪在实践中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努力寻求解决困难的途径,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维护国家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尽微薄之力。本文通过对案例的介绍及对争议焦点的分析,旨在为非法行医罪实践难题提供解决途径。文章从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探析非法行医罪的关于主体、行医行为、因果关系、“情节严重”及罪间界限等实践难题的解决办法。首先,确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范围扩大解释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两种人。对于执业者超越地点、超越类别、超越范围执业的主体资格给予认定,并认为实习生己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实习期间的行医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未经指导医师同意擅自行医或独立行医的除外。其次,对非法行医的行医行为进行界定,笔者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惩处非医学的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增设“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选择行为罪”。确定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认定“情节严重”是定罪情节,合理解释“情节严重”涵义,不仅对司法解释进行合理的分析,还提出应该注意的两个问题。最后,关于非法行医罪的罪间界限问题,通过人民法院审判实例,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着重分析如何区分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非法节育罪的罪间界限。我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为日后非法行医罪实践难题的解决提供帮助,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尽早还给大家一个纯净、明朗的医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