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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在《慈善法》起草的过程中,草案关于“禁止个人公开募捐"的表述引来大量争议。在这之前,我国的慈善立法没有赋予公民募捐的主体资格,关于募捐权的行使,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争议。通过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反复修改,《慈善法》最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这也是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本文从公法学的视角观察公民网络募捐行为,阐述公民网络募捐的正当性,并进而讨论对公民网络募捐行为的政府规制,对《慈善法》引导个人募捐活动给予肯定,并对如何具体规范公民网络募捐提出自己的意见。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民网络募捐行为进行理论分析。首先,从慈善事业、募捐、网络募捐的定义和公民网络募捐的几个案例中,概括出公民网络募捐的概念,并分析其特征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第二部分探析公民网络募捐的法律性质,并站在公法学视角寻找公民网络募捐的正当性,为其在法理学上找到依据。总的来看,公民网络募捐是一种表达自由行为,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第三部分介绍公民网络募捐存在的法律问题与《慈善法》的制定。首先,探究公民网络募捐因何产生,其产生是由于哪些立法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公民网络募捐的出现,与我国慈善事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密切相关;另一方面,我国慈善立法没有赋予公民网络募捐的资格。其次,分析《慈善法》草案在修订过程中不提倡个人募捐的原因,并对其提出反驳意见。第四部分从事前、事中、事后全方面规制的角度,结合《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网络募捐的政府规制提出合理建议,以便政府能够为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公民网络募捐行为提供更优的服务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