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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国家,历经两百多年的发展,成为一项极为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虽然目前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在制度上承认惩罚性赔偿,但在两大法系法律思想和制度相互影响借鉴、融合的潮流中,已有少数国家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逐渐认可了这一制度。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突破了传统成文法系民法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进行了在单行法中移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尝试。即使两大法系对待惩罚性赔偿的态度不同,对该制度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甚至在有的问题上争议还非常多,但这并不能抹杀该制度在实践领域里的价值,这从当今世界各国采用该制度的国家的数量上便可见一斑。我国虽然在立法中没有就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中的双倍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及《侵权责任法》第47条等规定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承认了该制度。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试图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探讨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在该制度适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的评析,并借鉴英美国家适用该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以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论为题,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含义、历史沿革,旨在通过对该制度所涉基本理论的分析来回顾这一定义的历史发展过程;然后,以上述英美法国家对该制度的认识为基点,简要评析了我国学者目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认识;接着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与功能,揭示了该制度的价值所在。其次,从与相关责任的比较角度,来进一步揭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制度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其与很多其他的法律制度存在着相似之处,如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及不当得利等在诸多方面都有相似性,通过与这些制度的比较,加深了对该制度的认识。再次,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具体适用中的基本原理。主要分析了该制度在具体适用中的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及责任构成要件等,这一部分以前两章的介绍为基础,重点剖析了惩罚性赔偿在实际应用中的基本知识及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最后,是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本章从立法与司法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当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