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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类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1996年11月联合国粮农组织在罗马召开的世界粮食大会上对食品安全的表述为:“只有当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粮食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及食物喜好时,才实现了食品的安全”。食品安全既包括数量上的充足供给又包括质量上对人身体健康及生命的安全。但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食品的数量得到了保障但质量问题形势日益严峻,假冒伪劣食品尤其是有毒有害食品在市场上肆虐横行,导致安全事故频频爆发,如地沟油经过回收重新处理后上餐桌、婴幼儿毒奶粉、苏丹红等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引发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尤其不安全的食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危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更加凸显,食品安全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及监督成为国家及社会的共同职责。食品安全宏观上受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微观上涉及到国家及社会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多方主体。首先,涉及到国家权力部门的监管主体即由谁监管,监管谁;监管的客体即食品安全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监管的内容即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涉及到民间非权力部门及其它个体对食品安全的自律及监督,包括食品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消费者及消费者协会等主体,食品安全是一个集事前预防性防范,事中控制性监管、监督及自律,事后控制性处置的多方利益主体参与的系统性工程。本文从食品安全法律主体入手,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主体法律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完善的对策。本文总体的研究思路为:首先,通过分析食品安全主体法律规定的现状提出食品安全主体存在的法律问题;其次,就食品安全主体存在的法律问题从经济法基础理论、历史及现实的视角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求其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主体法律制度的建议。总结全文,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食品安全主体的法律规定现状。首先,以当前我国对食品安全主体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国家、第三方社会组织及个人三方主体分析我国目前存在的国家为主导其他社会主体多方参与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法律体制。研究问题的前提需先厘清现状,第二部分通过现状的分析进而提出我国食品安全主体存在的问题;并对食品安全主体存在法律问题的理论及现实成因进行了分析,首先,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失灵及政府干预的角度对食品安全主体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其次,从历史的视角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的存在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主体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对我国的借鉴;第四部分主要依据我国食品安全主体存在法律问题的分析,从食品安全主体的立法、执法及司法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主体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