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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私法关系的起点,也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作为一类重要的法律行为,合同最基础的细胞是意思表示。合同效力是合同法中的重要领域,目前,学者们对合同效力的研究基本上都停留在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层面,很少从意思表示的角度来分析合同效力。本文试图从意思表示这个新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意思表示各个构成要素,对与合同效力有关的问题进行一个系统的研究和疏理。德国民法通说认为意思表示包含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四个构成要素。本文以该理论作为论述的基础,运用历史和比较等研究方法,论证了意思表示构成要素、法律行为和合同之间的关系,以及意思表示构成要素在合同效力发生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着重对意思表示构成要素不完备情况下的合同效力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分析。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涉及到了意思表示构成的基本理论,以及意思表示构成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本章首先阐明了意思表示是合同效力的来源,并以其构成要素为工具来实现对合同效力的评判;其次论及了意思表示构成要素的各种理论;最后概括地阐明意思表示构成与合同效力的关系。第二章主要讨论了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要件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本章三节分别详细地分析了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欠缺情况下的合同效力。文章认为:行为意思的欠缺将使得意思表示不成立,导致合同不成立;表示意思欠缺时意思表示能否成立,不应该一概而论,并且针对不同情况的表示意思欠缺进行了具体分析;效果意思中除了要素欠缺,其他情况都不会导致意思表示不成立,但是可能造成合同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第三章探讨了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即表示行为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首先阐明了表示行为欠缺的两种情形,然后对未采用法定形式或约定形式和行为未完成情况下的合同效力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表示行为未完成,需要表意人嗣后完成行为,合同才能成立并发生效力;未采用法定方式而采用其他方式,合同无效;未采用约定方式而采用其他方式,如果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