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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就音乐著作权及邻接权集体管理已有多年实践,然而直到1997年11月5日,台湾地区才颁布《著作权仲介团体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了具体的规范;大陆地区则是到2004年12月28日才出台《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着这二部法规的施行,著作权管理组织有了明确的规范,但与此同时,二岸间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上的歧异也正式的浮现。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如2004年12月发生之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人民币二百元贱价授权南京音像出版社使用流行歌手唐磊《丁香花》作品,引发各界争议;此外,音乐著作权协会怠于为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主张权利也常被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所诟病。笔者在从事本研究前,曾与一家著名唱片公司的主管接触,该唱片公司曾经加入音乐著作权协会,最后却因权益无法获得保障,而决定退出该协会。凡此总总,在在说明了我国音乐著作权及邻接权集体管理制度实有加以检讨的必要。因此,本文从音乐著作之集体管理为出发点,借鉴其他就音乐著作权及邻接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相对成熟国家的实践经验及规范,并比较我国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的制度,以期发现并改善现行制度上的缺失。目前各国音乐著作权及邻接权集体管理组织,依其竞争程度之差异,大致可分为“垄断型”与“竞争型”两种不同型态。在实践中,垄断型与竞争型之集体管理型态优劣互见。以垄断型之集体管理型态而言,由于其管理较为集中,在规模上通常比竞争型要来的大。资源集中的结果,不但使得集体管理组织在社会上更能发挥影响力,亦可使集体管理组织与利用人在谈判时更具有利地位;此外,就委托管理之著作权人而言,由单一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许更符合效益,因人事费用等必要之管理支出是相对固定的,随着管理组织的规模越大,每位权利人所需付出之管理成本则越低;而就作品利用人而言,利用作品时无须大费周章确认其所要使用的作品究竟是哪个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尤其在同时利用多数作品时无须一一与各不同集体管理组织分别订立授权合约,对作品利用人无疑方便许多。相对的,采竞争型之集体管理型态,则可藉由多数集体管理组织间的相互制衡,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效率。以最具代表性的美国而言,由于ASCAP、BMI及SESAC等机构彼此竞争的缘故,美国音乐著作权及邻接权集体管理组织所收管理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明显较其他采垄断型集体管理的国家都要来的低。以ASCAP为例,2006年该组织在管理费用的部份仅占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二,与其他垄断型集体管理组织动辄收取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管理费用相较,在效益上ASCAP显然略胜一筹。对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而言,集体管理组织效益的提升即代表着每个权利人所能分配到的实质收益的增加。其次,同时存在一个以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意味着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有更多的选择,权利人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集体管理组织,而垄断型的集体管理模式,即使管理不善,权利人也只有被迫接受。至于对作品利用人而言,透过竞争的方式可避免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其独占地位而任意提高授权费用。整体而言,垄断型与竞争型的集体管理制度,两者本身并无必然的优劣,各国之所以采不同之制度,往往是基于其政治、经济、文化等考量。以日本为例,早期藉由行政管制的方式,就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仅许可JASRAC一家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管理规模的扩大,于2001年《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施行后,就著作权等集体管理组织改采登记制,放宽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条件,目前日本音乐著作权及邻接权集体管理制度已转变为竞争制。浅见以为,采行垄断或竞争型的集体管理模式,应视该国利用著作的市场规模及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阶段而作不同的判断。竞争型的模式之所以能在美国、加拿大及日本成功的发展,主要是其音乐市场已达相当的规模。如果要将此一模式套用到意大利、阿根廷等国家则未必可行。原因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是藉由多数人的集合以提高管理的效率,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效益才能显现。而在市场规模相对较小的国家,如采行竞争式的管理,将分散集体管理组织的力量,并丧失集体管理的效益。此外,在集体管理制度发展初期,由于组织规模尚未形成,此时采垄断性之管理模式有助于及早整合各权利人,以便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影响力。但随着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熟及著作利用市场规模的扩大,则应考虑适度引进竞争机制,以达到相互制衡及提高效率的作用。在作品利用市场已达相当规模且集体管理制度相对成熟的前提下,如仍坚持采垄断性之管理,有时反而会出现效率低下之结果。目前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所采行的音乐著作权与邻接权集体管理模式,正好是垄断与竞争两个极端,但恐怕都未必是符合两者市场规模及制度发展的最佳选择,应有加以调整的空间。以台湾地区而言,市场规模小,却有七家音乐著作权及邻接权集体管理组织,显然已有过于浮滥的现象,应透过提高设立门槛,并透过市场机制及主管机关辅导,促成既有组织的整合。至于大陆地区则恰好相反,随着音乐市场的逐步扩大,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却少有太大的变化,音著协与其十五年前成立时相同,仍维持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的垄断地位,尽管目前针对音像作品已另行筹备音像协会,但与音著协所辖范围仍各自区隔,未来两者各据山头应是可以想见。但身为著作权人却没有什么选择,面对音著协办事效率的低下,也只有无奈接受。浅见以为,在目前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并积累一定制度实践经验的情形下,应适度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使得集体管理组织能更积极的从事管理工作,让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有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管理组织的机会,以使得权益能获有更完善的保障。此外,大陆地区目前就权利人与集体管理机关间,及利用人与集体管理机关间所生争议,仅规定于集体管理组织明显违法时得向主管部门检举外,其余情形则未为规定,实则公权力介入不仅耗费时日,亦损及著作权人、利用人与集体管理组织间的和谐。浅见以为,于大陆地区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时,不妨借鉴国外以及台湾地区所采行的争端解决机制、拟制授权,乃至于强制性公益提拨等制度,以达到调和著作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关系、便利著作利用人取得授权、促进国家著作权健全发展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