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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被害人与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存在着此消彼长的互动的矛盾关系研究的角度来谈如何保护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性权利。很多学者从被害人和公诉人与被告人冲突如何解决的角度探讨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但被害人与公诉人之间仍存在矛盾关系,虽是次要矛盾关系,但如果处理不好,仍会严重影响诉讼结构和控诉的效率。笔者通过对被害人与公诉人此消彼长的互动的矛盾关系研究,阐述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对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权利规定的欠缺,并就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参与诉讼权利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六部分: (一)从历史回顾的角度,被害人与公诉人的诉讼地位变迁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互动关系。 (二)探讨互动关系的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被害人和公诉人都作为控诉一方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控诉主体存在着矛盾关系,互动的矛盾关系产生是基于被害人有独立的人的尊严,这体现为矛盾独立性。被害人有自己独特的利益要求、不同与一般人的报应被告人的心理和希望得到刑事救济的独特要求,这体现为矛盾差异性。而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利益保护不同产生互动的矛盾关系此消彼长的现象。 (三)基于被害人与公诉人的互动关系要求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互动关系这对矛盾双方的独立性和差异性,表现为被害人的利益不可能全部都由国家来代替,确立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必要性。用衡平原则调整被害人与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被害人参与诉讼遵循程序参与原则,以确实保障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性权利。(四)考察国外英美法系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法国、德国和俄罗斯以及其他国家日本对保护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规定。 (五)我国被害人与公诉人也存在互动关系变迁的历史。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定被害人为当事人,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肯定刑事诉讼法这一重大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即使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还有很多欠缺人意的地方,其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控告权的救济手段不力;自诉权与公诉权的冲突没有很好解决;被害人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证;司法透明度不高,被害人在庭审中没有量刑建议权;被害人诉权的不完整性,没有上诉权。 (六)对我国保护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在控告权、诉权的方面,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完善起诉阶段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意见权:在审判阶段赋予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充分听取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意见,;在上诉权利方面,笔者主张赋予被害人附条件的上诉权。关键词:互动关系被害人参与性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