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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谋生的手段,谋生乃民众生存之道。关注就业就是关注民生,反就业歧视就是维护民众的生存之道。目前我国就业领域的歧视问题还很普遍和严重,立法亟待完善。该领域的深入研究可以为我国制定反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提供重要的理论和研究的基础。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之一的《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第111号公约),这彰显了我国在未来将会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就业歧视这一重大社会问题。关注我国目前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制,可以说存在严重的不足。比如被明确禁止的歧视种类太少,无法调整和应对现有劳动力市场上最新出现的一些歧视种类,如身高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法律只关注直接歧视,而忽视间接歧视;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适用范围过窄。另外,即使上述具有局限性的法律也因缺乏具体操作性而无法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比如,没有从法律上定义就业歧视、有关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直接后果是劳动者的权利主张无法获得真正的救济。针对上述问题,文章建设性地提出了制定专门的就业歧视法的建议,以便更突出地体现反就业歧视的基本理念、落实就业平等观点;并对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内容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见解。本文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对就业歧视的研究,为中国制定反歧视方面的立法提供重要的理论和法律研究基础。研究就业歧视,除了规范人们的行为外,还在于强化公民的平等意识和观念,唤起人们对平等、不歧视权利的认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除引言与结语外,全文的重要内容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国际劳工标准在消除就业歧视过程中的重大指导意义。第二部分则是从国际劳工标准和我国法律的双重角度对就业歧视进行了界定。并在国内学者对“就业歧视”的界定的争论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着眼中国现实就业领域存在的形形色色的歧视现象和歧视行为,并进行了原因分析。第四部分参考美国、加拿大、荷兰、爱尔兰、挪威等欧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在反就业歧视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可提供参考援引之处,提出对我国建立反就业歧视法制有借鉴意义的建议。第五部分是针对我国反就业歧视的制度构建,提出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应该采取的措施,也一并加以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