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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通常是指不具有本地常住户籍,但在本地就业的人员,主要是在建筑、搬运等技术含量低、工作强度大的行业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的存在,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权利很容易受到歧视。因为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权具有特殊性,应对其进行倾斜性的保护。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并且其内容是相互连接的。在这个权利体系中,平等就业权是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权利保障的核心。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权利是对平等和正义的法律价值的追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我国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权保障有法可依,但是并不完善。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文件和行政法规为基础的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权利的法律体系,但是还有许多法规只注重城镇职工的利益保护,将外来务工人员排除在传统意义上的“职工”之外。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权保障的实际履行也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等级观念导致的身份观,二元户籍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外来务工人维权意识差。外来务工人员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其他国家并没有外来务工人员或农民工的概念。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法律都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禁止就业歧视为焦点的。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权的主要受到侵害的方面就是对平等就业权的侵犯,所以借鉴国外的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和实践对于我国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平等就业权有积极意义。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尽量避免漏洞,形成比较完备的就业权利保障体系;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能够明确歧视的具体内容,对于权利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完善需要从立法到法律实施各个环节的臻善。最根本的是要在宪法中确定迁徙自由权,逐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剥离附加在户籍制度上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同时,还要消除劳动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制定专门反就业歧视法;明晰劳动部门的行政职权,设立专司就业歧视案件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完善司法体制,降低救济成本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