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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取消1979刑法的投机倒把罪的同时所设罪名,其颁布之初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好评。由于立法上采用空白罪状加堵漏条款模式,导致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争议。本文以重庆A科技有限公司网上售药涉嫌非法经营罪作为案例,分析争议焦点,阐述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和司法适用,结合案件综合分析,最终认定A公司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全文共分为四个部份: 在第一部分,介绍案由和基本案情。A公司与B连锁药房签订合作协议,依据协议向药监局申请网上售药的行政许可,并由A公司经营管理该药房,后因员工私自在网站上销售伪劣药品被举报,经调查后被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周某、胡某批准逮捕。 在第二部分,指出了本案中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罪与非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问题上,并阐述各方意见的主要观点。 在第三部分,法理分析。首先简述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和我国立法、司法的现状,指出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争议。然后依据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结合争议焦点,以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的逻辑顺序,逐一明晰本罪的构成特征和司法适用在此基础上,文章对A公司的行为予以法理分析,做出定性分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合行政法规的失范行为应当由行政法加以规范,不宜采用刑法调整。 在第四部分,整体归纳本案的研究结论,即A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成立犯罪。同时论及了关于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启示:为防止非法经营罪在在司法实践中被极度扩张和滥用,依据刑法的必要性原则,在其他法律足以调整规范某些行为的情况下,刑法应当保持克制;通过规范和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法解释、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界定非法经营罪和行政违法行为等手段,限制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做到毋枉毋纵,以保持刑法的权威性,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