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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我国《海商法》对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规定过于简要,保险人常常以原则性条款列明赔偿责任范围,其赔偿责任具有不确定性,对赔偿责任条款的解释具有任意性。因此,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往往以种种理由对其赔偿责任提出抗辩,使被保险人得不到保险救济。双方在赔偿责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导致近年来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不断。作者主要分析了近年来有关船舶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几个焦点问题。分别从海上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船舶碰撞责任赔偿以及委付中的全损赔偿这三个角度对船舶保险人的抗辩权利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总述船舶保险的相关理论。包括船舶保险的释义及立法概况,同时介绍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及抗辩理由。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通过中英海上保险法及船舶保险条款的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践对船舶保险人赔偿责任之抗辩进行分述。第二部分讨论了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之抗辩。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为告知义务与保证,该部分着重分析了告知义务中“重要情况”之界定,建议引入“谨慎保险人”的概念,并采用决定性影响为重要事项之判定标准。在我国默示保证无存在的必要,被保险人因过失而违反保证,保险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不得免责。第三部分分析了船舶保险人对船舶碰撞中的间接碰撞和清污责任之抗辩,阐明我国船舶保险承保范围中包括间接碰撞,我国船舶保险应对清污责任加以规定,可以通过船舶碰撞清污强制责任保险予以承保。第四部分讨论了船舶保险人对拒绝委付后的全损赔偿之抗辩。该部分分析了保险人基于实际损失补偿原则之抗辩及对赔偿后责任之抗辩,并着重分析了委付被拒后保险船舶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保险人在拒绝委付而进行了全损赔偿时,可以对保险船舶上的责任进行抗辩。希望以上几个问题的深入讨论能够增进我国船舶保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