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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共有九起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这九起行政处罚案件中,证监会均认为这些律所及律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即未勤勉尽责,出具虚假法律文件。我国《证券法》对于勤勉尽责并没有过多的描述,证监会判断律所及律师是否勤勉尽责主要是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目前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来确定如何认定是否勤勉尽责。本文通过整理目前九起案件的处罚决定书,梳理证监会对于律所及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和归责逻辑,并将律师在证券法律服务中的勤勉尽责义务与董事勤勉义务相比较,明确律师在证券法律服务中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从而进一步为律师依法执业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改良提供方向。经过分析,本文认为判断律所及律师是否勤勉尽责应当依据一个客观的标准,该客观标准参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律所及律师是否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执业来判断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目前证监会出具的处罚决定书的逻辑也与此相似,在列举具体违法事实后,再提出该行为违反了哪部法规的相关规定。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应当是对律所及律师提供证券服务作出规定的相关法规,这些法规主要对律师行为做了两方面的要求,履行程序性规定和尽到注意义务。在程序性事项方面,要求律所及律师履行的程序必须是有明确规定的程序。其次,在认定律师未履行程序性规定后,若要以《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作为处罚依据,还应当证明未履行程序性规定与出具虚假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我们认为,《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的未勤勉尽责与出具虚假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注意义务分为特别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需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应当是那些需要通过法律专业知识来判断和解释的事项,而特别注意义务就要求律师运用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对这些事项从法律角度提供专业判断。对于需要履行一般注意义务的事项,除了排除那些需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外,对于其他专业人士出具的专业文件,律师也不应当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律师应当履行一般注意义务的事项范围可以借鉴美国《证券法》第十一条对于发行人以外主体在出具虚假注册说明书时的免责事由的规定以及艾斯科特诉巴克里斯案的判决,即对于容易核查的事情,律所及律师应当负有一般注意义务。本文还借鉴了美国法上有关“信赖专家抗辩”的规定,对于其他专业的专业人士出具的专业意见,认为应当赋予律师信赖的权利,避免对律师的要求过高过严。为了更好地研究律所及律师在证券法律服务中勤勉尽责的界定,本文采取了多种研究方法。除对目前已有案例的归纳整理外,本文还对美国《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了阐释和归纳,并着重讨论了该条中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的免责事由。该条所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合理调查抗辩”和“信赖专家抗辩”两种,在本规定的先驱性案例——艾斯科特诉巴克里斯案中,法官也对“合理调查”的范围及信赖抗辩的适用做了说明,本文对此也予以介绍,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所提供的经验能够为我国勤勉尽责的界定提供借鉴。本文在分析律所及律师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时,还将其与董事的勤勉义务进行了对比,列举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试图为我国确定律所在证券法律服务中应尽的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提供帮助。本文通过对勤勉尽责义务的层层分解,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试图发现判断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的界定标准,为律所及律师在证券法律服务中的执业标准提供明确的方向,并为监管机构提供更加合理客观的判断是否勤勉尽责的标准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