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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最早在西方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开始迅速发展起来。这一制度追求的是公司高管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形成高度地统一,使管理层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符合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选择,使股东财富随着公司整体价值提高的同时,也带来管理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促进公司绩效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受到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的推崇。我国最早股权激励案例始于1993年的万科,之后股权激励曾被一些公司用以激励高管,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存在不完善,“郎咸平和顾雏军”事件发生后,股权激励制度被相关部门叫停。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颁布以及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为股权激励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上扫清了障碍,股权激励在我国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广泛采用。特别是08年以来,国资委、财政部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的成功颁布,中国股权激励制度在不断地整顿和完善中走向成熟,中国的股权激励真正进入“井喷期”。然而,美国“安然”事件发生后,人们开始关注于股权激励为管理层带来高收入背后存在的诸多隐患,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开始将目光转向高管股权激励对于管理层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讨论股权激励制度在保护所有者利益的同时是否成为了高管实现巨额薪酬的工具。并且,许多学者通过实证的方法,验证了由于委托-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加之相关的监督制度的不完善,股权激励为管理层的盈余操纵行为带来了契机。我国由于股权激励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股权激励对管理层盈余管理的研究并不太多,所得到的研究结论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选取2009-2012年沪深两市公告股权激励方案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选用截面修正的Jones模型作为可控性应计利润的估计变量,并建立样本实验组和对照组,通过对两者进行配对T检验,发行管理层在股权激励公告日前一年的有向下的盈余管理行为,即人为调低会计盈余。同时,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探寻股权激励程度、行权时长等对管理层盈余管理的影响,发现管理层盈余管理程度与股权激励程度、公司规模、股权集中度呈正相关性;而与行权时长则呈显著负相关性。最后,本文在理论与实证研究的结果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为规范我国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并保护广大投资者与中小股东利益,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