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跨国交易法律风险的监管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livers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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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数字货币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不仅仅在互联网中流通,也已经渗透到了现实世界。但是,数字货币作为近几年来的新兴事物,在中国乃至国际上都引来了许多争议。其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为此,笔者认为,对待新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技术产物,应当及时对其性质进行研究,从而进一步拥抱技术,加强监管,以维护金融稳定为本,促进金融科技的创新。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以风险作为出发点,进而研究相应的监管措施。鉴于当前国际上对于数字货币既无在法律上较为统一的定性,亦无体系性的监管措施,笔者认为,监管数字货币的跨境交易,应当先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然后分析当前数字货币本身以及其在跨国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而借鉴其他国家对于数字货币具体的监管措施,最后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较为可行的、监管数字货币及其跨国交易中潜在风险的建议。为了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本文第一章对于数字货币进行了概述。本章第一节首先定义了数字货币的概念,在对数字货币作出定义的基础上,根据数字货币的应用方式将其进行分类,同时就数字货币的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包括匿名性,可编程,自治性,不受地域限制等特性。第二节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具体分析,将其与传统货币进行区分,并根据本文对于数字货币作出的定义进一步分析数字货币在法律地位上的特殊性。数字货币作为新型事物,其在法律上受到的监管相对来说并不完善,而该等不完善的监管必然会导致相应的新的风险的产生。为了更好的监管数字货币,首先应当分析其在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本文第二章对于数字货币本身及其跨国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第一节主要阐述数字货币法律属性可能会给监管带来障碍并进一步列明了该等可能出现的法律原因。给予数字货币在法律上准确的定性,是对于数字货币进行合理监管的基础。但是当前,各国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部分国家在对数字货币进行完全禁止的同时并未对其进行法律属性的认定,也有部分国家将数字货币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并通过该等分类对于不同的数字货币进行不同的法律属性的认定,依照该等认定进行进一步的监管。各国之间就数字货币进行的不同法律属性的认定,对于数字货币在跨国交易中受到统一的、协同的监管措施是不利的,可能由于认定不统一而带来法律适用时的冲突或是造成监管的漏洞。第二节主要阐述数字货币跨国交易中的洗钱风险,该等风险的产生原因是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同时,其交易往往具有主权超国家性和隐蔽性,这些特性都使得可疑交易资金难以监测和跟踪、洗钱风险难以被发现并有效监管。当前,数字货币交易中的反洗钱监管制度尚不健全,且其中的中介机构往往只有脆弱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无法有效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工具,目前国际上尚未就数字货币反洗钱监管达成协同监管的约定,对于数字货币反洗钱监管和执法而言,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第三节主要阐述数字货币带来的国际税收风险,例如国际逃税、国际避税等,国际社会对于数字货币是否应予以征税、应征收何种税收、如何征税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尽管数字货币在一些国家被界定为可以征税的虚拟商品,但是大多数国家尚未出台类似规定,在监管方面依然是空白;国际社会上,不论是在对缺乏集中式管理机构或中介机构的数字货币予以有效的税收监管还是在适当保护公民隐私与有效防范逃税、避税之间保持平衡等方面,均感受到了较大技术难度,数字货币由于其自身特点,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违法跨境转移资产、逃避政府税收监管措施的有效方式在我国没有较为完善的监管措施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现有的经验,以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因此,本文第三章对于国际上数字货币监管的先进经验进行学习和总结,主要按照第二章中的风险要点,有针对性地研究了部分国家(如瑞士、美国、新加坡、日本、欧盟、俄罗斯等)和其他地区的相关监管法规。就数字货币法律属性而言,笔者发现,大多数国家对于数字货币均采用了分类认定的方法,根据数字货币的本质、应用场景、应用方式、发行方式等进行分类,例如在将数字货币本质作为法律属性认定方式的情况下,若数字货币实际上是某资产的“凭证”,则应根据其所代表的资产的性质将数字货币按照股票、债权或衍生品按照现有规定进行监管等。以美国为例,其采用“豪威测试”以判断数字货币是否构成实质上的投资合同进而受到证监会的监管。第二节针对各国对于数字货币发行方的监管进行梳理,主要参考了美国现行证券法体系下数字货币发行方所能够适用的豁免证券注册的规则。同时,根据数字货币法律属性认定的不同,该等国家对于数字货币交易中承担重要角色的数字货币发行方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也进行了一定的监管,笔者也因而借鉴了美国和日本对于数字货币发行方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措施,美国和日本均侧重于采用“登记制”进行监管,美国可采用的登记制度包括替代交易系统许可、比特执照、货币服务商等(根据数字货币不同性质、参与方的不同角色而决定),日本则只有一套登记制度,即只有金融服务管理局授权的从业者才可以在日本国内从事数字货币交换业务,其要求申请授权的企业必须有符合条件的硬件设施,并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各项信息披露的流程和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重视当地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第二节主要阐述了部分国家对于数字货币洗钱风险的监管,大多数都是基于现有的反洗钱监管规定和措施,对于数字货币交易参与方提出额外的信息报送要求或对于数字货币交易参与方进行额外的监测工作,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办法能够解决数字货币匿名性、不受地域限制等原生特征造成的洗钱犯罪风险偏高的问题;但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于数字货币反洗钱的工作提出了一些监管建议,包括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对客户身份进行尽职调查、保存记录与报告可疑交易等,但这些措施如果落实不到国际层面进行协同监管,其实与各国原有的反洗钱监管措施相差无几。第三节对于数字货币税收风险项下各国的现有监管措施进行分析,对于税收监管来说,首先需要确定课税对象、税目、税基等,而确定前述税收要素的前提就是明确认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进一步明确应税的数字货币相关的行为,明确在数字货币作为交易标的本身以及使用数字货币作为支付工具辅助完成交易的过程中应当如何征税,从而能够做到税收监管的有的放矢,同时根据数字货币的特性,笔者认为只有进行跨国协同合作,才能够最大程度上打击数字货币国际逃税避税等行为,维护各国的利益。结合现有国际上先进的监管经验,笔者在本文第四章根据我国国情对于我国就数字货币的监管提出了建议。第四章首先阐述了我国数字货币监管的现状,包括数字货币法律属性在法规中的认定、数字货币法律属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以及中国对于首次代币发行的监管态度与监管现状,同时也说明了当前数字货币在我国的发展态势并未减弱,实际上我国许多民众都暴露在数字货币的风险之下。第二节对于中国对数字货币建立监管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主要阐释了数字货币的风险已实际影响国内市场,不能仅仅通过禁止交易来避免这种风险,数字货币本身具有价值,在无法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监管也是拥抱新技术的一种方式,或将开辟新的融资模式。第三节对于中国建立数字货币的监管制度提出了建议,鉴于当前就数字货币而言,中国的监管态度十分消极且已禁止数字货币相关的发行、交易、流通等活动,因此笔者仅提出了当前形势下可行的监管建议:首先是完善数字货币持有者保护的机制,包括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完善纠纷处理机制;二是针对数字货币洗钱完善国内现有的反洗钱机制,包括明确将数字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等;三是加强数字货币税收风险防范,其一是将数字货币纳入税收监管的范围,其二是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国际逃税避税等行为,严防税收流失与税务犯罪;四是对首次代币发行建立监管沙盒机制,同时对于香港的监管沙盒机制进行了介绍,对于我国就数字货币项下首次代币发行建立监管沙盒机制提出了构想;第五是参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思路,加强对数字货币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本文的结论为,数字货币或许在其过去发展的几年中,展现出了许多负面影响,对于经济秩序稳定带来了一定风险,同时也给社会和谐安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数字货币作为金融、科技结合的创新产物,如果我们能够对于其加以监管,相信数字货币能够展现出其自身的价值。能够借鉴各国经验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结合我国的国情,研究数字货币的监管与风险防范。只靠严防死守,在这个地球村的时代,是不可能将风险完全隔绝的,尝试监管、鼓励创新,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加强数字货币洗钱和税收风险的监管,创立监管沙盒机制并注重投资者教育,是我国在数字货币监管中可以考虑的模式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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