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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宪法条约》未能获得通过,《里斯本条约》随后取得的成功,使得宪法条约在今天的重要性和意义在大多数研究者心中有所下降。但必须注意的是,《里斯本条约》只是作为《欧洲宪法条约》的替代者和危机局面的拯救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欧洲宪法条约》更为接近欧盟立法者的理想状态,而《里斯本条约》只是在现实政治压力下的折衷。所以,比起《里斯本条约》,《欧洲宪法条约》的作用并不应当被过分低估,尽管《里斯本条约》取得了很多明显的巨大成功。在本文中,作者将在欧洲一体化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中,将《欧洲宪法条约》和《里斯本条约》的努力作为一个完整的事件加以研究。《里斯本条约》在欧盟机构改革的成效远胜于其在象征意义上取得的作用。但《里斯本条约》的前身——《欧洲宪法条约》却本应完成大量的象征意义上的立法,用以培养欧洲公民的宪法爱国主义。欧洲集体认同建设的缺失使得《里斯本条约》这一改革条约(《里斯本条约》原名)的改革是一个半途而废的改革,最初的立法意图并未实现,在将来的欧盟立法中,培养宪法爱国主义和建立欧洲集体认同的大量工作有待完成。一定程度上说,《欧洲宪法条约》为将来立法中完成宪法条约原定目标提供了一个不算完美的范例。综上,《欧洲宪法条约》的研究并没有过时,这一研究对理解和预测欧盟和欧盟法的未来至关重要。本文第一部分对欧洲一体化历史进程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在分析《欧洲宪法条约》条文的基础上探讨其对于欧盟宪政的影响;第三部分分析《里斯本条约》之于宪法条约的继承和倒退;最后一部分对两个条约在宪政建设上的作用和意义进行分析,结合宪法爱国主义理论对《欧洲宪法条约》这一模式在欧洲集体认同构建上的作用加以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