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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体育健身俱乐部作为一种新的体育组织形式,以优质、独特的健身服务深受人们的认可,但是体育健身服务市场出现了许多欺诈以及不合理经营的现象,如体育健身消费市场存在健身指导员滥竽充数、硬件设施不符合标准或者进行夸大其词的广告宣传而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访问调查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等方法,以北京市10家商业性体育健身俱乐部为调查对象,对于商业性体育健身俱乐部的侵权行为进行深层次的法理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一)商业性体育健身俱乐部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与合同相关的侵权行为;(2)健身指导员的职务侵权行为;(3)健身俱乐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4)与产品警示相关的侵权行为。(二)造成健身俱乐部上述侵权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健身俱乐部的法律经营意识较淡薄;(2)我国健身指导员认证机制不完善,公益性和职业性健身指导员区分不明显,导致健身俱乐部对健身指导员的风险意识不足;(3)健身俱乐部对于与硬件设施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力,导致其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4)健身俱乐部对于健身产品的警示不充分是导致消费者在器械健身受伤的一个最主要原因。(三)健身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四)健身体育市场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体育法中对于健身俱乐部侵犯消费者的经营行为的规范出现空白,只有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作了些法律原则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