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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一般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是议论较多、众所瞩目的问题之一。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法治国家进程的展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该予以选择和确立。 本文第一部分从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开始,简要概述了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特征和价值。考察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民事公益诉讼得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通用形式,检察机关有权对私法活动进行监督、干预,其干预重点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检察机关监督、干预私法活动的主要形式是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其权利义务也相当广泛。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没有系统立法。 第二部分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必须有前期自身的理论基础为支撑。创新之处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即:1、检察机关的民事诉权。2、国家干预。3、侵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可诉性。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现实迫切性。 第三部分结合我国法律文化背景实际,设计解决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程序。关于制度构建包括:1、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存在有诉讼当事人说;特殊原告说;社会公益代表说;公诉人说和法律监督说。笔者赞成公诉人说。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式。笔者认为在诸学说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采取一元诉讼启动方式更为确切。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侵害国家资产案、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环境污染案件、垄断案件及其他侵犯公民重要权益同时危害公共利益与安全的案件。关于程序构建包括:1、诉前程序。根据行政权和检察权的分工和行政优先原则来确定诉前程序的具体内容。2、审前准备程序,基于对国外准备程序的考察,笔者认为应增加有关证据开示的内容,并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彻底分离。将不应交付审判的已经起诉的案件阻挡在开庭审理之前。3、证明责任。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具有主动性,并且检察机关在举证能力上占有优势,这样可以防止检察机关滥用民事公诉权。同时,应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定为证明标准。4、辩诉平衡。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可避免地对民事基本权利造成冲击。笔者认为应当对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进行抑制,适当扩张民事公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辩诉平衡。对检察机关权能的限制体现两个方面:一是行使权能受司法审查;二是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扩张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获得通知的权利;二是要求释明的权利;三是申诉权。关于制度和程序的构建是本文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