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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因其交易灵活、便捷等特征,满足了不同交易主体的投资需求。自产生以来便呈现迅猛发展之势,规模远远超过场内衍生品市场。尤其随着金融与经济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交易主体加入国际金融市场,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在保障金融安全,减少金融风险方面更显现出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一场源于次贷危机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也因此被视为引发这场“百年不遇”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学界关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废与发展的讨论,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笔者认为,场外金融衍生品规避风险的设计初衷毋庸置疑,套期保值仍然是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因此,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非但不应受到限制,反而要鼓励交易参与者利用其套期保值功能降低交易风险,而关键问题就在于如何维护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安全。基于此,笔者萌生了探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制度的想法。本文从金融危机的大背景入手,立足法学角度,综合采用了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全文共分三章,约36000字。第一章为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的界定,旨在确立本文的研究范围。本章自导言金融危机引出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灵活性与高风险性,揭示了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的必要性与特殊性,同时根据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性质,明确全文中心围绕私法领域内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担保设立与担保实现展开。第二章对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即着重讨论国际场外交易主要担保文件——ISDA信用支持文件分别在英国、美国及德国的法律效力。ISDA信用支持文件主要包括以NYCSA为代表的担保权益型信用安排及以ECSA为代表的所有权转移型信用安排,两种担保类型是全文的结构主线。前者在各国法域中存在可遵循的法律规范,立法思想与制度设置也大体一致。具体适用规则存在的若干差异,为我国相关法律完善提供借鉴。由于金融衍生品诞生于英美法系国家,其初始规则与英国法、美国法具有天然融合性。故可吸收英美法系的合理因素,参考德国制度内容,针对所有权转移型信用安排在我国存在的法律适用障碍,提供理论与制度支持予以解决。第三章基于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的法律现状,根据上文三国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代表文本——《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其履约保障文件,充分阐述了ISDA信用支持文件条款与我国现行担保制度与破产制度效力相容的可能性,对两者提出修改建议明确担保权益型信用安排在我国的法律效力。同时,通过界定所有权转移型信用安排的法律性质,奠定其在我国的合法性基础。从而扫清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担保的法律障碍,有利于推动我国场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