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益惩肃之理”的法理解析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an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二月,杨坚接受北周静帝禅让,改国号为隋,年号开皇。三月,在“帝王作法,沿革不同”的观念下,杨坚发布诏书,发起一场反对以执行“远古之式”死刑为名,行“酷均脔切”非人酷刑之实的深刻“变法”,意在终结三代以降借助残酷死刑营造威慑、恐怖司法氛围的治理理念。这份后来被收入《隋书·刑法志》的诏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第一次以“义无所取”的姿态,对法家“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以及隋前历代政权在“绞”、“斩”、“轘”、“枭”等残酷死刑上的司法实践提出了质疑,并在法义上首次提出残酷死刑“不益惩肃”的思想,从“事乖仁者之刑”的角度,一举扭转此前法制史中为达到尊君崇上政治目的,而不断强化残酷死刑的发展趋势。  作为魏晋南北朝纷乱法制背景下的一种“另类”思想,“不益惩肃之理”的提出有着诸多亟待探究与反思的问题。在隋开皇元年以前,中国已经历过三皇五帝神话时代,夏、商、周奴隶制社会,秦及两汉大一统王朝,以及春秋战国、秦末乱世战乱时期等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中国出现过被儒家所推崇的尧、舜、禹般的圣王,出现过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文景之治”、“明章之治”,也出现过“百家争鸣”、“诸道并行”的文化盛世。但都没有在国家层面提出过关于“仁者之刑”的界定以及否定残酷死刑威慑力的思想,即使汉文帝时期提出的废除肉刑,也是建立在一个历史事件的耦合之上,它并不涉及到死刑制度。而与上述被称为“盛世”或者“治世”的历史时期相对比,隋开皇元年的社会环境只用乱世来形容,不但统治者主要由是汉化的鲜卑贵族组成,并未完全褪去野蛮的习气。从政治上而言,这一年正处于改朝换代的初期,国家也处于南北分裂状态和长期战乱的状态,北周贵族在各地的谋反尚未平息,新王朝对旧王朝支持者的清洗和镇压从未放松,统治秩序动荡不安。从经济上而言,北周末年已经处于“百业凋敝”的状态,周宣帝为补贴政府开支,甚至采取了故意铸造不标明重量的钱币以收刮民间财富的做法。从社会环境上而言,《隋书》中对开皇元年社会环境形容是“盗贼不息”,各地的武装起义不断,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持续动乱的状态。从民族矛盾上来看,汉族、汉化鲜卑与其他胡族的民族矛盾也一触即发,正是中国古代传统观念中应当用“严刑峻法”镇压的时代。“不益惩肃之理”这样具有超前意识的社会治理理念,不出现在“盛世”和“治世”,反而出现在开皇元年这样的“乱世”,不得不让人思考:政治、文化、经济等因素到底是如何影响的法律思想形成?爬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背景,与“不益惩肃之理”思想形成相关的社会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治理理念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是催生隋文帝“不益惩肃之理”思想的政治基础。从中国历史上最后一次车裂—处死雍州牧宇文贤的历史叙述中可以看出,统治者杨坚在迷信残酷死刑震慑力与彻底否定车轘之刑的问题上,存在着认识与实践的矛盾。可以说,隋承魏晋南北朝名物典章,所继受的仍然是“除害止杀”的惩戒观念与“杀一儆百”的重刑传统。然而,受魏晋南北朝时期暴君统治的负面影响,隋初所产生的社会动荡、引发的死亡恐惧以及政权取得方式合法化的争议,客观上引发了社会各阶层对隋文帝的“暴君”臆想。更有甚者,随着“五胡乱华”到北周时期民族矛盾的积淀,使得社会矛盾激化,社会长期处于暴君统治,民众不堪忍受,多次发动起义,出现了“民不畏死”的现象。传统治理无法满足隋文帝稳定政权的需求,迫使隋文帝不得不反思与批判前人在残酷死刑上的“安忍之怀”,施行“化死为生”的仁政。  其次,隋唐之际礼法合流的历史大趋势,客观上建构了隋文帝重思“仁者之刑”的人文底蕴。与残酷的政治环境相反,隋初的儒家法律化以其“宽仁”的姿态重新对人性展开思考。随着“八议入律”、“官当”、“存留养亲”、“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儒家司法价值观的确立,文化上的修正直接左右着立法者对废除残酷死刑执行方式的价值判断,迫使他们对废除残酷死刑执行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新的考量。同时,文化的“宽仁”也为废除残酷死刑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撑,客观上缓解了因不同价值诉求而招致的抵触情绪。  最后,南北朝时期社会经济对“天时”的依赖与中华帝国皇权对“灾变”的敬畏,合力形成废除残酷死刑以顺应天道“宽刑育物”的呼声。受魏晋南北朝时期多元文化的影响,作为统治合法性基础的“天道”,不再单纯被视为是统治者主宰生灵意志的法理渊源,而是要与人格保存、人性发展连接起来,一种“宽刑育物”的天道观开始逐渐形成。在这种天道观下,“宽刑”并不是单纯减轻或者废除刑罚,而是对被遮蔽的人性光芒的最好释放。统治者必须尊重人性,才能顺应天道的意志,得到天道的认可。反之则会灾祸相连,万物不得声息。因此,隋文帝废除残酷死刑,并以“天”和“人”的结合作为建构司法实践的上位观念,也是为了在天、地、人三者之间寻找一个完美共处的切入点,达到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  隋文帝的“不益惩肃之理”思想,终结了隋唐时期对残酷死刑威慑力的迷信,后世也以“法定死刑为斩、绞,其他死刑为例外”的方式,对这一思想进行了承继。然而,“刀锯钻凿,鞭扑榎楚”等残酷死刑自圣人作法传承已久,无论是残酷死刑在立法与执行过程中所带来的恐怖感,还是威慑论和工具论的长期浸染,都让统治者难以完全放弃死刑残酷性这种惯性思维而采取其他方式来实现上述功能。隋文帝也不例外,在对残酷死刑威慑力迷信进行消解的同时,也留下诸多余绪,未能彻底废除死刑,甚或在晚年还经常动用法外死刑。但是,余绪并不能掩盖作为死刑威慑论“他者”之声的存在价值,“从诛怒到劝惧”、“从常刑到适时”,隋文帝用废除残酷死刑的社会实践证明:犯罪行径的残暴与死刑报复的残酷,并没有足够的法理关联度。残酷死刑不管是立法还是执行,都没有证据证明其所产生特殊的威慑力能对国家治理产生正向推导力。此即隋文帝所谓的“国之所恃,不在威刑”。  中国传统的“义利观”以其鲜明的个性铸造了司法的“双重性格”。法律固然有其自在的价值以保全人的基本尊严与权利,但是,个体权利表达的机会,终究取决于国家强力对人性空间的保留程度。这种基于公权力“一边倒”的司法理念势必挤占个体存在的空间。可以说,中国古代对残酷死刑的威慑作用的认知正是基于此,被立法者与司法者用停留在头脑中的想像建构起来的。然而,隋开皇元年写入《刑法志》的“不益惩肃之理”,却是在死刑威慑力阴影之下对司法关切人身的一个重要观念史突破,其“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司法原则,更是对“刑重而必得”的治国理念的一种质疑与修正。隋文帝在终结残酷死刑威慑力这一问题上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客观上引发了隋初社会对于“是否应当让死刑被执行人免于残酷死刑折磨”这一问题的深刻反思。而这正是当代中国法学界在看待死刑与人性关系问题上所迷失的一个传统视角。
其他文献
为引起行人对夜间行驶过程中汽车的注意,避免造成车灯晃眼而引发交通事故,提出了一种结合90C51单片机和汽车CAN总线的智能车灯控制系统,首先通过安装在汽车前端的激光雷达来
法律是对社会现象的反映,法律的修改也以社会环境的变化为前提。近年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生态环境问题愈发凸显。法律作为感知社会环境变化的敏感触角,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