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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现代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公司的存在通常都伴随着错综复杂的内部关系,唯有建立一套有效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及时消除各关系主体的利益冲突,才能使公司保持良性运转。股东除名制度正是化解公司内部矛盾冲突的重要机制之一,其优越性在于能有效化解矛盾并确保公司持续的运营和发展,既保护公司和诚信股东的共同利益,也符合商法所提倡的企业维持原则。然而,我国关于股东除名制度的规定却还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且规定内容单一、设计简单,早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因此,本文选择将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主要通过如下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以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渊源开篇,通过将股东除名与其他冲突解决机制相比较,认为其存在有着独特的优势和适用范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接着,鉴于股东除名制度可能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故深入分析其背后的理论基础,认为该制度符合公司自治、公司契约、股东忠实义务及股权性质等理论的内在要求。最后,以德国和美国为切入点对国外股东除名制度展开研究,发现该制度在两大法系中均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存在差异和相似之处,值得我国结合国情加以借鉴。第二部分,着重分析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发现我国的立法规定明显滞后于司法实践,目前仅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有明确规定,故探究该条文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情况,认为其适用存在困境,主要体现为除名事由限定苛刻、适用程序规定模糊、后续制度缺失等。第三部分,针对股东除名制度存在的适用困境,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通过研究发现,不仅应当从《公司法》层面对该制度加以完善,还应当尊重公司自治理念,引导公司结合自身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对该制度进行补充和细化,认为可以从增加除名事由、增设除名法定程序及完善后续相关制度等方面进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