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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立法上大多确立了雇主责任法律制度。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也形成了大量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理论界对雇主责任的研究也可以说已经是汗牛充栋。然而,人们对此项法律制度的含义、理论依据、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诸多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尤其在我国,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理论方面,均有待充实完善。通过考察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历史发展,笔者认为,我们通常所说的雇主责任实际上包括民事雇主责任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责任,而民事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是性质上不同的两种社会关系,这两种责任的理论基础和归责原则都是不同的。 为综合探讨上述问题,本论文共分三大部分阐述。各部分要旨如下: 第一部分,民事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笔者首先从雇佣和劳动的概念入手,分析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特征。然后总结我国理论界关于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争论,引出问题。接下来考察了国外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历史发展历程,以期从历史发展脉络中寻找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界限,并结合我国雇佣类社会关系的立法现状,界定了二者的范围,即雇佣关系是指非产业性、消费性和不具有身份上从属性的雇佣类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产业性、经营性和具有从属性或由他人决定的雇佣类社会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界限和各自本质特征是讨论雇主责任的基础,第一部分的分析为下文的展开垫定了基石。 第二部分,理论基础比较研究。在分清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界限和各自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根据民事雇佣关系特征来寻找民事雇主责任合理的理论基础。在前文对雇主责任理论基础学说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雇主(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替代责任理论并非源于任何极其清楚的、具有严格逻辑的法律原则,它实际上源于社会的安排和便利以及朴素的正义的结论。 第三部分,归责原则比较研究。由于归责原则在责任承担中处于核心地位,接下来着重讨论民事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先介绍了各种学说和主要国家立法例,并进行了评析。然后,结合我国民事雇佣关系特征,阐述了我国民事雇主责任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致害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化的责任,该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采用无过错原则。另外,随着雇佣关系的发展,一些具有经营性质的雇佣关系,实际上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其责任承担上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基本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