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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但是中国农民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虽然他们占到了总人口的70%以上,但社会地位却是最为边际的。农民的人口数量与社会地位的错位,根本原因在于农民市场主体地位没有真正落实。论文首先研究了当前国内现状,比较完整地论述了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的意义、缺失的原因、表现和解决措施,对研究农民市场主体地位有重要的意义。发挥农民市场主体作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建设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依据西方产权理论和中国学者对产权的阐释,认为产权是由法律、习俗、道德等界定和表达的,得到人们相互间认可的关于财产的权利。具有有界性、排他性、可支配性、可分割性、可让渡性的特征,而且产权明晰对确保我国农民市场主体地位起关键作用。产权不完整是我国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缺失的根本原因。具体体现在:(1)土地产权不完整是我国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缺失的深层原因,土地所有权不明晰,土地使用权缺乏稳定性,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完善,农民土地收益权的残缺。(2)劳动力产权不完整是我国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缺失的重要原因,农民的劳动力流转权受到限制,农民的劳动力收益权是残缺的。(3)资本产权不完整是我国农民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缺失的直接原因,农民金融资本的自我积累能力弱,农民对我国农村金融资本的使用权不充分。正是以上原因导致了我国农民没能够有效地发挥其主体地位,进而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完善我国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的路径是进行产权改造。具体措施包括:(1)赋予农民稳定的土地产权是我国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确立的关键,确立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两级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赋予农户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和健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切实保护农民权益。(2)完善劳动力产权是我国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确立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开放户籍制度,使农民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劳动力市场,按剩余索取权分配是完善劳动力产权的关键。(3)改革资本产权是我国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确立的必要条件,强化农民金融资本的积累能力,完善农民金融资本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