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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日趋活跃,大批农民工涌入了城市。在满足了城市发展所产生的劳动力需求的同时,大量的农民工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其中既有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也有因农民工群体的无序而损害城市秩序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大量的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开始出现,它们在服务农民工、进行社会自治管理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其成长还不是很充分,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在很多时候,农民工非政府组织都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上。本文选取农民工非政府组织这个社会的一角,对其进行行政法律问题的研究。这一研究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农民工非政府组织涉及很多的行政法律问题,本文不可能对其予以全面的研究。一个组织在行政法上要么是行政相对人,要么是行政主体。对于农民工非政府组织来说,这两种身份都是可能具有的。因此,本文就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两种情况分别探讨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问题。本文的主体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其基本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简要介绍农民工问题和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概况,为深入研究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问题打下基础。广大农民进城务工,由于没有法律及时恰当的调整,从而产生了“农民工问题”。这一问题,要依赖组织化的解决方式。而农民工问题的组织化解决的一个重要途径便是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在解决农民工问题方面有着极大的优势。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问题。本文所说的行政相对人不应再是传统的计划体制下那种只知被动接受,而毫无权利意识,也无能动积极性的“被管理者”,而应当成为“权利充分、积极能动”的行政相对人。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就应当做这样的行政相对人。而现实中的情况却与我们的期望相距甚远。我国的农民工非政府组织面临着一个尴尬的行政相对人地位。这表现在很多方面,最主要的有三项:一是不合理的监管体制使大部分农民工非政府组织都面临着合法性困境,其主体资格无法得到政府的确认;二是限制竞争的监管政策不利于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三是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对行政过程的参与严重不足,其主动性未表现出来。本文简要分析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地位不高,尚未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的重视;政府在观念上还不习惯看到一个强大的第三部门,宪法所规定的结社自由尚缺乏制度性保障;农民工非政府组织本身的积极性还未完全发挥出来。并针对现状的改善提出了初步的建议:改变立法以为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政府和广大社会公众应当对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给予重视和支持;农民工非政府组织自身要努力,争取更高的地位。第三部分论述了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问题,着重分析了农民工非政府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理论可行性和现实可行性。我们处在一个多元的时代。行政主体也面临着一个多元化的问题,多元化成为行政主体理论和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农民工非政府组织中的一些组织承担着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在多元行政主体制度中它将成为不同于传统的国家行政主体的社会公共行政主体。虽然前景是好的,但现实中却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一是在理论重构和制度变革尚未完成时,农民工非政府组织为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和制度所不容。二是当前还十分弱小的农民工非政府组织还难以担当起行政主体的大任。因此当前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发挥作用的一个更好的途径可能是接受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务。中国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它的发展前途是广大的,随着其自身的成长壮大和法制环境的不断改善,它必将能找到行政法上的恰当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