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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一直采取两税并行不交叉的流转税制,即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和对劳务征收营业税。但随着以服务业为核心的第三产业发展,现行流转税制的弊端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营业税纳税人而言,对其营业额采取全额征收模式,造成重复征税;第二,对增值税纳税人而言,两税交叉,抵扣链条中断;第三,对整个服务业而言,其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导致其竞争力下降,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尽管我国已采取如差额征税等措施以弥补营业税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但两税并存的流转税体制依然对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形成了制约和束缚,亟需加以改革,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 鉴于营业税存在的上述弊端以及第三产业发展的需要,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后联合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于2012年1月1日施行。自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完整涵盖交通运输业,同时试点工作在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展开。持续推行的“营改增”措施减税效用明显,据不完全数据统计,从2012年试点到2015年底,“营改增”已经累计减税5000多亿元。总体来看,“营改增”试点改革已初步实现原有完善税制、减轻企业税负和促进产业发展等预期效果,随着“营改增”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成效将越来越显著。 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尚未实行增值税试点征收。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能否正常运行和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能否顺利发展。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的经营效益逐步得到改善,但在银行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政策的保驾护航作用不容忽视。若利率完全市场化,银行的经营效益将可能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为提高银行对我国资金的配置效率,有效发挥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需要对影响金融业发展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和梳理。在影响金融业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中,金融业税收的作用不可忽视。因此,我国定于2015年底全面取消营业税,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行增值税试点征收,营业税将逐步退出舞台而成为历史。然而,由于行业情况复杂以及受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之不断凸显的财政收支压力等因素影响,“营改增”改革一度放慢了脚步。但鉴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国于2016年3月5日正式在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剩余的四个行业,即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将被全面覆盖,且在“营改增”过程中秉持保证所有行业税收负担不增只减的改革原则。 在以商业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业推行“营改增”的改革已确认无疑,但如何确定改革后对商业银行业实施哪种增值税的征收模式以及征收范围等系列如何确定等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商业银行业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研究商业银行的税收现状方面,许多学者均指出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税收政策导致商业银行银行存在着税收负担过重、重复课税以及税负不公的问题;第二:许多学者也对“营改增”的具体改革措施有着诸多的探索和建议,例如采用简易征收法、免税法、零税率法等等,但不论建议是采用怎样的征收方法,这些建议的出发点都是减少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第三:由于“营改增”的目的之一是减负,因此“营改增”成功势必表示对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的减压,然而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合适的税率以及征税方法来保障,这就需要数据的论证,且考虑得越仔细结果越精确,但实际测算较少;第四:部分学者还将关注点置于税收负担对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方面,他们运用Eviews、Stata等统计软件通过普通线性回归、面板回归等方法对商业银行不同时期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论大致相同,即:税收负担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但这样的研究往往是单独的,而没有紧密结合“营改增”做进一步分析。 笔者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之后,将本文研究重点主要放在“营改增”的税负测算和税收负担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影响上面。本文首先通过计算找到简易征收法和一般征收法的税负临界点,即:若要保证“营改增”后其税收负担不增加,则在简易征收法下,其增值税征收率不得高于5.26%,而在一般征收法下则建议其税率不宜超过8.81%,可以采用6%作为税率,且借鉴国际常用的“澳大利亚-新加坡”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模式,对我国“营改增”后设定税率进行测算分析,发现若对银行实施增值税简易征收法并使用3%作为征收率时,可以对银行起到一定的减负作用,整个上市商业银行业税金合计减少87516.13百万元,减少约14.57%,行业实际整体税收负担率也由11.25%降至9.97%;而在一般征收模式下,如果采用现存增值税的6%这一档税率进行征收,则税金合计减少约72323.57百万元,减少约12.04%;整个商业银行业的实际整体税收负担率由11.25%降至10.26%。然后运用面板数据回归中的固定效应模型对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自2007-2014共8年128个样本数据进行回归,得出商业银行的总体实际税收负担对银行的经营绩效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影响程度小于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最后,为确保“营改增”可以给银行业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减负,提高银行经营绩效,推行我国银行业“营改增”改革,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具体行文结构如下: 第一章为导论,该部分主要从总体上介绍了该课题的背景以及选择研究该课题的意义所在,列明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并在本章的最后阐述了本文的贡献与不足之处。 第二章对国内外对于“营改增”的研究成果做一个汇总梳理,以便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拓展。 第三章是对商业银行“营改增”中涉及的概念做一个系统介绍,分别介绍了营业税、增值税的征收特点和可以“营改增”的理论基础,同时在本章第二节和第三节中阐述了本文后续会用到的一系列指标并对指标进行筛选评价。 第四章则是对我国商业银行“营改增”的实际背景和可考虑的方案进行探索。在本章第一节,笔者对国际上现存的征收模式进行分析,发现虽然新西兰的零税率模式相对来说走得更远,但由于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保险业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的比例较大,若一次性采用零税率法将对我国的财政收入造成巨大的冲击,因此,为稳步推进商业银行“营改增”,我国可以采取先以简易征收法试点,逐步推向全国之后再在业务分类的基础上,分别设计各类业务的增值税适用条款并按照新加坡-澳大利亚模式实施一般征收法。在本章的后两节,则以“营改增”后税收负担不增加为原则分别进行征收设计,并对其税负临界点进行测算,建议在简易征收法下,其征收率不大于5.26%,而在一般征收法下,其税率不大于8.81%。 第五章则先进行理论分析,然后结合第四章征收模式设计,先采用3%的征收率在简易征收法下进行测算,并将上市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对比;后在增值税税率不高于8.81%的结论下采用常用的6%的税率进行测算,同样采用将商业银行分组测算并进行对比。证实“营改增”确实可以减轻各大银行的税收负担,且5大国有银行的平均税收负担率比另外11家商业银行的平均税收负担率大,但“营改增”对其减负作用更明显。 第六章则在上述章节的基础上,对前文进行总结,并对商业银行在“营改增”过程中提出建议,即建议先对部分地区实习简易征收法,然后推广至全国,再在此基础上推行一般征收法。与此同时,需配以行之有效的税制改革方案才能更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