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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分析表明,民众对诉讼调解寄予较大希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三十年来的变迁,与判决互补,且二者均有较大的历史波动;当前地方法院出现调解率攀比之风且调解结案的案件大量进入执行程序,这种现象不容忽视。 秩序是法与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不同历史时期的秩序观和维持秩序的力量是不同的。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中国的契约社会逐渐形成,民众对权力具有天然的排斥倾向,但因社会自治力量发育不成熟,民间解纷能力不足,这两种因素的交织,是诉讼调解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在我国当前“政治——司法”的逻辑下,司法承受着“维稳”的政治压力,主要通过司法政策调整的诉讼调解,成为司法顺应政治形势的“出口”,从而使诉讼调解被异化。从内部构造来看,“说教——心服”的“教谕式调停”结构,不适用于法治社会的诉讼调解,而“对抗——判定”结构的“判决型”审判模式,因其内在的缺陷,而与社会文明的秩序诉求不尽契合。因此,纠纷解决的程序构造,应当是将当事人引向合作而非对抗,程序作为一种沟通场景而存在。 诉讼调解是一种民主、开放的、以“合意”为根本特征的程序,可满足当事人双方均为了谋求更广泛的利益而回归社会的强烈愿望,为他们提供了“法律阴影下”的权利谈判与交易的“市场”,使其在多种法律化权利的优化组合中,得出各取所需且符合社会公共价值的、经交涉所得的比较正义,从而使个体权利、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诉求均得到满足,使法律文明秩序与社会文明秩序相契合。法院只有首先发挥其为民众提供沟通场景服务的媒介作用,司法判决才能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当属国家提供的刚性司法(判决)对于民事纠纷解决、法律文明秩序和社会文明秩序的份内贡献。基于此,“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是包括确立纠纷解决的“沟通的程序”在内,正确处理调解与审判关系的一条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