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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求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终极所有权与终极控制权分离下的股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影响,并提出以限制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为目的的政策建议,笔者首先理论分析了终极所有权与终极控制权的分离对公司控制权私人收益的作用机理,然后以我国121家家族上市公司为基础研究样本,对其终极所有权、终极控制权、终极所有权与终极控制权分离度分别进行了系统的测度和国际比较研究;另外,我们基于上述121家家族上市公司在2002—2004年度发生的30项控制权转移交易数据,首先测度了其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大小,并进行了比较研究,然后对以终极所有权比例、终极控制权比例和终极所有权与终极控制权的分离度为主的8大影响因素如何影响控制权私人收益进行了细致的研究。 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终极所有权比例平均为22.242%,终极控制权比例平均为34.4296%,两权的分离度平均为62.1007%。平均而言,控制股东要学握1单位的投票权,只需要对应0.621个单位的现金流,也就是只需要承担0.621个单位的经营收益以及其所带来的风险。另外,研究发现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终极所有权与终极控制权之间的分离度在东亚为最高。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最小值为—85.66%,最大值为190.01%,平均值为26.5581%。另外,本文将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水平进行了国际、国内比较。研究发现,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比英美法系国家高。另外,与国内其他研究成果相比,本文计算的家族上市公司控制权私人收益比较大。这从一个侧面上也正反映了我国家族上市公司中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较为严重的事实。 对控制权私人收益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终极所有权比例、终极控制权比例、终极所有权与终极控制权的分离度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在统计上的关系并不明显;公司财务状况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在统计上不相关;财务杠杆与控制权私人收益正相关;控制股东学握的现金流与控制权私人收益正相关;控制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在统计上正相关;公司规模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在统计上负相关。基于以上研究结果,本文提出了应从股权结构上完善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并从制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