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研究——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为主要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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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备受争议,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决,形同虚设”的现象致使陪审员参审积极性并不高,削弱了该制度本应发挥的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为了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广泛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13年最高法的“倍增计划”大大提高了陪审员的数量,之后出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并选取了全国范围内的50家法院进行试点改革。有鉴于此,本文以该文本为视角,深刻剖析其主要内容,并选取了改革的部分试点法院进行实证研究,借以探究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机制以推动其发挥更好的作用。  正文共分为四部分,共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论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概况。我国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推行具有一定的现实背景,需要坚持的原则和重要意义。从现实背景看,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必要性体现在能够促进司法民主,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司法的透明度,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可行性体现在“倍增计划”的完成、上层推动的决心以及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在改革的过程中须坚持人民群众基本路线;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积极探索,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等基本原则。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其中理论价值涵盖了民主自由的表达但也存在必要的限度;实践价值则体现在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需求及与其他司法改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需要。  第二部分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文本分析。在选任工作方面,针对办法中“一升一降”年龄变化体现了陪审员结构的科学性,但高中以上的学历要求仍是民众参审的阻碍,并且宜规定65周岁的年龄上限,占一定比例的专业陪审员的选取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选任程序的细化保证了广泛性,但5年任期过长,宜规定为3年;在参审方面,条文扩大了参审范围,仍可以进一步扩大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且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陪审员只进行案件事实的审理可以适用问题列表制度,为常人参与专业性较强的司法活动提供便利,提高参审的有效性,合议过程应按照一定的顺序,陪审员先于法官发表意见;在管理工作方面,条文中只规定法院联合司法行政机关,责任不够明确,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专门管理,或者是法院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在履职保障方面除了应发放的补助之外,也应当为其购买一定的人身安全保险,至于不尽职履行陪审员的职责应当加强法律的刚性约束。  第三部分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实践运行考察。本文主要选取了位于西部地区的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C市下辖的S区法院、N区法院、J区法院等,以及C市下辖的L法院;F省L县以及H省的部分试点法院。在总体考察了各试点陪审员改革制度实施情况后,对各法院在陪审员的选任、参审、管理方面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具体考察。从调研情况看,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总体上有相当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民参与审理案件的广泛性与代表性,参审范围明显扩大,大合议庭的审理也在积极推进,只参与事实审理的案件列表清单制度正在逐步探索中等等。同时也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反思,如选任的年龄是否可以规定上限,学历能否再度放宽;参审范围能否进一步扩大,大合议庭能否有层次的适用,问题列表能否统一标准;合议过程中表决的顺序能否统一为陪审员先于专业法官;能否为陪审员提供专门的阅卷场所,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购买人身意外险等等。  第四部分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运行状况的完善建议。本部分在对试点法院改革情况总体统览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一是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从法律的高位阶层面上确立陪审员制度的法定地位;二是进一步改革陪审员的选任。包括规定选任资格上限,再度放宽学历要求等;三是进一步改革陪审员的参审机制。包括细化庭前阅卷的程序保障,细化事实认定规则,合议庭选择模式多样化,确保提出意见有效,赋予当事人诉讼选择权,告知结果等;四是进一步改革陪审员的管理机制。包括完善权责对等机制,建立规范管理机制、保障机制等;五是进一步严格落实法律。包括提升重视度以及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等。如果只是顶层设计良好,而达不到预想的实施效果,再好的法律也只是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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