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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有特殊历史的国家,在经历了人治的千年沧桑之后,正步履艰难地向法治国家迈进。法治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在其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发生权力的异化,表现为行政行为侵犯个人权益,甚至侵犯公共利益。在我国,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但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时,谁来追究责任呢?如有些行政机关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位枉法:有的制定“土政策”,公然藐视法律;有的随意减、免税,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等。对于这些行政行为的监督形式虽然很多,但真正起作用的却很少。只有诉讼才是最后一道维护法律及公正的防线,而对这类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启动司法程序加以规制。因此,必须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遏制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传统的法律理论认为维护社会公益乃国家之职责,对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由国家运用公权力追究其责任,公民私人无权亦无需介入。法院被认为只能是处理私利益之间的纠纷,而不涉及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权的干预,相应地,建立在这一理论之上的传统诉讼法体系立足于维护个人利益,对于私利益纠纷,公民可以通过法院以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因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予承认,对于遭受损害或损害之虑的社会公益之维护,法院的大门对公民是紧闭着的。事实证明,当人类进入到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和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行政万能论”下的单纯依靠国家这一单个主体已远远不能适应维护各种社会公益,恢复被破坏了的社会秩序的需要,作为国家行政之补充的私人力量运用司法手段来弥补这一不足,越来越被认为是从根本上抑制社会公益损害的一剂良方。因此,对“国家—行政权力—社会公益;公民—司法手段—私人利益”这一旧权力架构的突破,授予公民对公益损害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无论是私益纠纷还是社会公益的损害,司法的大门都要为公民个人永远敞开,这已成为现实的需要。从而公益诉讼制度正是为适应这一突破性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比较理想的制度,并在国外立法与实践中所检验和认同。本文所要关注和研究的是这一制度在行政诉讼法领域的实现,并对这一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