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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二十年以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规现象一直屡禁不止。据本文统计,截止2012年7月,因控股股东违规而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上市公司总数有162家,约占所有被处罚的违规上市公司总数的三分之(32.27%),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了非常严重地侵害。因此,挖掘和研究导致控股股东违规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其影响因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世纪末兴起的法学与金融学的交叉研究,将法律制度的因素引入公司治理,强调了法律制度对中小股东保护的作用。本文正是在法与金融交叉研究的背景下,对控股股东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其影响因素展开讨论。从控股股东利己主义的行为与动机出发,通过理论分析可以发现,控股股东违规行为的发生与证券监管机构对控股股东行为法律规制的水平密切相关。而控股股东行为法律规制水平,又受制于法律规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基于此,本文针对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屡禁不止的现象,实证检验了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认为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屡禁不止的最根本的制度原因是,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的法律规制弱有效。影响控股股东行为法律规制有效性的因素有多方面。对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既有共性因素,也有个性因素。对此,本文分别立足于国际视角和中国视角,实证研究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法律规制有效性的因素。与此同时,考虑到针对同一规制措施,控股股东行为不同,规制措施的成效也不同。因此,本文在立足于中国视角进行研究时,特别按第三章对控股股东行为的分类,从市场和监管两个角度,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检验了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各类行为法律规制有效性的因素。本文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一解决问题”层层递进式的逻辑框架,展开研究。全文总共分为七章,具体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明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与可能的贡献和原创,以及研究思路及内容结构安排。第二章为文献综述。主要介绍关于控股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控股股东行为规制相关文献综述。第三章根据控股股东违规媒介的不同,对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分类,并据此研究了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伊始至今,控股股东违规行为的特征、变化趋势及影响,主要结论为,控股股东违规的代价是惨痛的:对于广大中小股东而言,会造成证券市场的虚假繁荣,诱使广大中小股东盲目地买进或卖出,最终遭受损失;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会导致经营业绩下滑、质量下降、融资困难;对于证券市场而言,会破坏参与者通过竞争机制达到优胜劣汰、体现适者生存的制度,从而使市场竞争机制难以发挥秋极作用,使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的市场不能发挥应有的配置资源的作用,使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深受其害;对于一国或地区而言,都可能促成、加深或延长社会经济危机的发生。第四章从控股股东利己主义的行为与动机出发,通过理论分析发现,控股股东违规行为的发生与证券监管机构对控股股东行为法律规制的水平密切相关;而控股股东行为法律规制水平,又受制于法律规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因此,立足于国际视角,首先构建综合评价一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法律规制完善性的指标体系,通过对指标的量化处理,以及指标权重的确定,得出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法律规制已经基本完善的结论。然后,再通过考察中国对控股股东违规的控制力水平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法律规制完善性的匹配关系,得出结论: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屡禁不止的最重要的制度原因,不是法律规制的完善性,而是法律规制的有效性。第五章分别立足于国际视角和中国视角,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法律规制有效性的因素。结果表明:(1)政府腐败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道德水平和控股股东性质4个因素,都对一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法律规制的有效性,具有显著的影响,而股权结构、所有权集中度和公司治理结构3个因素,并不是法律规制有效性的决定因素,但却是对控股股东行为法律规制的有效补充。(2)通过规范分析和实证检验可以发现,市场化水平仅对控股股东的3类行为,即信息披露行为、二级市场行为和资产重组类行为,产生了显著影响,而对剩余的2类行为,即资金占用类行为和业绩粉饰行为,没有明显的影响。其中,市场化总水平和非国有经济发展方面的市场化水平,对控股股东的信息披露行为,具有显著的制约效应;而对控股股东的二级市场行为和资产重组类行为,具有显著的促进效应。与此同时,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及法律制度环境方面的市场化水平仅对控股股东的二级市场行为和资产重组类行为,具有显著的促进效应。另外,市场化水平对于控股股东各类行为的规制作用,还存在着地域差异。综上得出,并非加快推进,而是稳步推进地方市场化进程,才能实现对控股股东行为的有效规制。(3)打破前人重点研究控股股东违规处罚力度的局限,本文通过分组比较研究控股股东违规处罚办法的异同之处发现,对于控股股东的信息披露行为、业绩粉饰行为、二级市场行为和资产重组类行为,证券监管机构目前所采取的处罚办法,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并且处罚种类比较单一;另外,对于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类行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监管尚且薄弱,是导致这种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第六章比较研究世界主要国家的证券执法依据、调查体制、处罚体制,以及国际间的合作机制,发现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证券执法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第七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为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法律规制的有效性,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