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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以合同方式执行公务的一种新型行政手段,二战后广泛应用于行政实务,并先后在德国、葡萄牙等大陆法系国家实现了法制化,成为一种法定的行政活动方式。行政合同体现了行政民主化的精神,是契约精神与现代行政理念的契合,有助于行政机关有效实现行政目的,促进公私益的平衡保护。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相对滞后,理论研究薄弱,立法上处于空白状态。本文从分析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困境入手,界定了行政合同的概念,总结了其识别规则,并进一步从行政合同生成发展的历史背景入手,揭示其与传统行政行为、民事合同行为相比有何特殊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