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对计算机以及各种电子设备整合成的网络依赖性也日渐增强。“上网”已经成为一种时尚,网络技术也正以惊人速度渗透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改变着我们的学习、工作乃至思维方式。与此同时,有关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违反犯罪案件也日渐增多。其中,作为一种全新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与其他证据不同,电子证据自身所固有的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脆弱性等特性给刑事诉讼实践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往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甚至是唯一证据。鉴于此,如何理解并界定电子证据的概念,如何完善电子证据的适用规则,如何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与可采性等一系列的问题的解决就显得更为重要与迫切。本文旨在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出发,试图在社会进步、信息技术和证据制度发展的要求下,以2012年新刑诉法通过的对电子证据首次给予承认为契机,肯定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认可对司法实践有着重大指导作用,明确了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电子数据,并通过对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内在因素的研究,对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行一个较为深入的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具体论述如下:第一部分:导论。基于国内外学者的不同论述,结合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现状,将电子证据界定为由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系统中产生的或与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紧密联系的,并且能够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信息或数据,并指出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脆弱性等多个特点。之后,还论述了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为后文进一步的展开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该部分分别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探讨,重点介绍了目前比较有影响力的几种理论:书证说、物证说、视听资料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与独立证据说,并对以上学说分别论述。在此基础上,主张应当电子证据以独立的证据地位。事实上,我国法律也明确赋予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第三部分:我国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面临的主要问题。该部分主要从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两方面展开分析。从立法角度来看,指出我国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立法落后于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某些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等等问题。从司法方面来看,主要存在犯罪现场难以确定,证据保全难度较大,取证技术力量不够等问题。第四部分: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明规则。这一部分主要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出发,结合国内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的标准。具体地说,主要从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与真实性四方面审查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还提出了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即分别从可靠性与完整性两方面审查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为解决电子证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电子证据立法提供了基础和前提,这既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证据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五部分:完善我国电子证据法律制度的建议。与前文相对应,该部分也是从法律观念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即转变刑事立法观念与完善具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增加强制记录电子数据的条款与明确区分原件与复制件问题。重点提出应该从严格区分原件与复制件、确立复制件的条件以及具体的区分标准。其中,可以提供复制件的条件主要有:证明副本是直接由原件复制而来;双方当事人有意赋予副本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证明所获得复制件的其制作方法及程序是合法合规的;要举出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共四个方面。与此同时,结合司法实践,通过设立专门的侦查机构,完善电子证据收集程序以及扩大电子证据收集力量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