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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综合国力的全面提高,素有国民经济大动脉之称的铁路运输业也正经历着突飞猛进的“跨越式”大发展。铁路旅客运输业已构筑起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动车组等快速铁路网。按照“十一五”规划,我国未来所有的铁路干线都要有步骤地实现高铁改造。由于铁路运输安全性高,票价相对低廉,加之当前速度及乘车环境舒适度的提升,火车更加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然而铁路旅客运输在具有以上优点的同时,也具有危险性。它涉及到铁路运输企业各个部门、不同环节的统一协调,动作过程复杂,旅程距离长且停靠站多,客流量巨大,不可避免会发生旅客伤亡等损害事实。“十五”期间,全国铁路旅客运输达五十二亿人次,每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事故三千余件,不明原因坠车伤亡事故百余件。由于大多数旅客伤亡事故都是由双方协商解决赔偿的,因而形成诉讼的案件比例较小。’但由于目前专门调整铁路运输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多数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存在着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及法律冲突等问题,即使是2007年9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救援和处理条例》)也只是提高了旅客伤亡的赔偿限额而未涉及铁路企业的赔偿责任性质、赔偿范围及赔偿限额能否突破等问题。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认识上的种种分歧,导致裁判结果也各异,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这些分歧只要集中在对责任的性质认识不一,是合同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或是两种责任的竞合?对归责原则认识不一,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还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赔偿原则和范围认识不一,是统一按照限额责任进行赔偿,还是违约责任适用限额赔偿,侵权责任适用全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赔偿范围?此类案件,原告往往以侵权为由提出巨额赔偿,而铁路运输企业则坚持应当按照违约之诉适用限额赔偿,争议较大。如何恰当处理好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旅客的损害赔偿问题,对于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维护铁路运输企业信誉、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着以上疑虑和分歧,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又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却不多,且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再次对该问题进行一次整理、探讨,以期消除疑虑、统一认识,并对该类纠纷的公正解决提供些许帮助。本文将从概念入手,采用民法有关民事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过失相抵规则及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等基本理论,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实践中的案例对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限制、赔偿范围及标准等问题进行基本的分析、概况,进而总结出完善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在结构上,本文分五章:第一章,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概述。对文中旅客、旅客运输合同、责任期间等基本法律概念进行界定,并总结出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特点。第二章,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介绍了铁路承运人赔偿责任具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并产生竞合,及受害旅客如何对请求权进行合理选择。第三章,铁路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赔偿责任及视损害是否和高速有关而定的无过错或过错的侵权赔偿责任。第四章,探讨了对承运人无过错赔偿责任的责任限制。包括责任限额、免责事由及过失相抵规则,并对三者的合理性、我国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具体适用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第五章,铁路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明确了赔偿范围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人身损害解释》)及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第六章,通过上文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几点建议。最后总结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