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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制度是民法的重要制度。从总的看来,合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首先是一种技术性的工作,即对语言的阐释工作。但它又不仅限于此,应该说更重要不在于此,而在于语言阐释背后的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问题。合同自由原则是近现代合同法理论的核心,因而合同解释中的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也得围绕合同自由进行。 对比国内外合同自由理论的发展变化,在国外,合同自由因滥用而逐步受到限制,而在我国,则一方面立法和实践中对合同限制过多,另一方面,合同自由理念的匮乏,所以本文以倡导合同自由为主导思想,以合同解释与合同自由原则关系为主线,除导言和结束语外,主要从合同解释基础性问题、方法性规则、原则性规则、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权限以及合同解释和合同自由原则关系五个方面对合同解释进行了分析。 第一部分,通过对合同解释的主体、客体、目的、性质及其与法律解释之间关系的阐述,把合同解释界定为一种司法裁判活动,是法官在合同纠纷审判中,明确合同内容,发现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过程。在目的理论中,力主以意思主义为主、表示主义为辅的原则来确立合同“真意”,在解释客体上,宜限之于争议条款,以彰显合同自由。 第二部分,把合同解释的方法性规则界分为三种类型:阐明解释规则、补充解释规则、修正解释规则。相比后两种,第一种是最主要的,是根本,所以在该部分中,主要探讨了第一种类型的四种具体方法。 第三部分,简要列举出合同解释的原则性规则。认为,它们只有方法性规则基础上发挥作用,是有关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问题的规定,因而指导着方法性规则的使用。并结合第二部分内容,进一步指出,确立科学的解释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法官准确查明事实、合理解决合同纠纷,但不能迷信规则的作用,规则的作用是有限的。 第四部分,在前几个部分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权限,即是否存在自由裁量和对其约束问题。结合前述三部分,简要说明了解释目的、规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的标准,也是一种约束。但这种约束比较弱化,因而还需要合同自由和社会正义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界限。 第五部分,在对合同自由原则诞生至今内涵的变化分析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我国合同解释更具复杂性,表现为:弘扬合同自由精神与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寻求合同正义之间的冲突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