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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早已经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存在,并且被人们称为“帝王条款”。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向公法领域的扩张,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民事诉讼关系主体,在进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善意和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法的价值,在程序法上表现为法律程序的设定不能对滥用和规避法律者给予利益,这也是一般法理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进入民事诉讼法不仅使争论了很多年的诚信应否入民事诉讼法的论题尘埃落定,同时也符合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转型时期和谐的主题要求,彰显了时代的色彩。该立法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立颇有意义,不仅有利于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利于诉讼经济的实现,并且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此次立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第112条和113条上,主要包括诚信原则进入民事诉讼的规定,诉讼中权利滥用制度的规定,诉讼中“禁反言”的规定和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规定,以揭示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的基础上,重点放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制度实现的设想上,从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机制的设计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救济制度设计两个大的方面来予以阐述分析。在诉讼机制的设计上,笔者将其分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完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规制制度的完善和失权制度、证人保证书制度的建立上来完善适用程序,意图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之前达到遏制的目的。另外,在救济上主要分为两个层面来分析论证,包括赋予对方当事人异议制度和违反诚信原则的诉讼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只有将诚实信用制度化才能解决在民事诉讼中适用难的问题,实现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进一步实现公平与正义,彰显时代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