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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是艺术家从作品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该制度起源于法国,现为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并有一部分英美法系国家亦规定了该制度。此次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在我国规定了追续权制度,并引发了产业界关于是否要创设追续权制度的争议。本文将结合现有其他国家的追续权立法实践,并分析我国艺术市场的现实状况,厘清上述争议,为我国构建追续权制度寻求合理性依据。此外,本文回顾国外追续权制度的发展状况,并比较不同国家在追续权制度基本规则上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具体规则设计提出相应的建议,主要包括追续权制度的立法模式、主体、客体、权利行使、保护期限、权利限制六个方面,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条款建议稿。本文分为三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对追续权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梳理。首先,本文界定了追续权的概念,并对追续权的性质进行了剖析,本文认为,追续权既不属于著作财产权,也不属于著作人身权,但考虑到追续权与“作品”的联系,并结合目前世界各国对追续权制度的立法界定,应将追续权纳入我国的《著作权法》框架中。其次,本文对关于追续权的合理性争议进行厘清,从现有资料来看,追续权制度并不会对艺术品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追续权制度仍具有现实基础,能够保障艺术家的合法利益,并且,追续权制度并未违背“首次销售原则”,因此,多数围绕追续权制度的反对意见缺乏依据,不应成为妨碍追续权制度创设的羁绊。总的来看,追续权制度彰显着法律上的公平价值,符合德国法对“潜在的、本质的价值”的内在要求,并体现了源于罗马法的“非常损失”规则,可以认为,追续权制度具有其独特的法理基础。第二章主要对追续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首先,本文对追续权制度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发展状况进行回顾,其次,本文比较了不同国家追续权制度在立法模式、主体、客体、权利行使、保护期限、权利限制上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以为下文构建我国追续权制度提供参考。第三章主要对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首先,考虑到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艺术家权益的保护和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内在要求,我国应创设追续权制度。此外,目前我国具备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能够有效应对艺术品市场信息障碍。其次,本文对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具体设计提出了建议。我国应将追续权纳入著作权立法体系中,适用互惠原则。追续权权利主体限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义务主体为出售人,参与艺术作品交易的受让人或中间人向作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我国的追续权客体应限于美术作品原件,建筑作品设计图、模型的原件。追续金的计量基础应采用规定预设标准的总额提取法,追续金的计算比例应采用滑动计提比例方法。追续权只适用于公开拍卖的场所,并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同时,为了保障追续权制度的有效执行,我国应规定追续权权利人的“信息获取权”,并创设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我国的追续权的保护期限应采用与著作财产权相同的保护期限。最后,考虑到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对追续权进行适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