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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同是社会共同体成员基于自身的实践经验和理性逻辑,对立法者为导引和协调社会生活而制定的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社会生活事实、是否顺应人们自然情感、是否满足民族长远发展等内容进行考量后,产生的一种自觉主动地接受与他们的生活方式和语言实践具有亲和力、能够维护他们价值、自由、尊严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作为调控其言行的标准的正面内在情感。作为一种复杂的信息交流与建构过程,法律认同来源于人们对法律是否能够体现人们的自主意志和利益,是否能够公正地处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法律强制力及其行使方式是否具有正当性等三个方面的理性判断;作为一种综合判断之后所形成的内心情感,法律认同的特质便包括了一个明显的个人化倾向,而这种基于有限理性人的个体化的特殊认识活动又必然同时受制于制度客体,从而形成一种双重制约和双重建构的过程,表现出主客观结合的连续统一体的特征。法律认同的特点决定了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制度是否能够体现社会多元品质的主观判断并非可以一蹴而就,其的生成需要认同主体按照特定的结构组合方式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进行有机综合,从而实现将外化的法律制度内化为人们的“内在观点”和生存样式。此时,人们便可在这种内在情感的指引下,逐渐弥合由于彼此之间旧有的法律意识差异所形成的裂痕,在保障法律制度良好运行的同时,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推动法治的实现。 如果说“法律是一种文化”,那么对于世界上一切文明的民族而言,民族变迁历程中所出现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摆脱不了其所依托的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历史经验的影响,本民族的每一位成员对于其所处时代“法律”的认同也必然是对于法律内在理念与共同历史经验之间契合性与亲和力的肯定。在这个意义上说,从法律的文化属性出发,立足于历史大视野的维度,在“中国中心观”的视角选择中以中国法律发展史自身的“剧情主线”为蓝本,或许就可以在“中国语境”中寻找到属于中国人独有的共同历史经验和集体回忆。于是,先民对于“法自天出”的信服构成了中国人法律认同传统样态的最初勾画。随着“神人关系”的逐渐倒置以及“神灵”的悄然隐身,“天”、“德”、“礼”实现了转化,“礼法合流”成为了现实。“情、理、法”的结合有效地填补了世俗法精神领域内的空白,法律不再只是需要智者才能发现的“天”意志的产物,而变为了人们所接受和认同的“礼”的一种具体外在体现,正所谓“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然而,西方列强的入侵,使儒家伦理观念受到了西方舶来思想强有力的冲击,横亘中国传统社会两千多年的“礼法合一”的局面被逐渐打破,强调“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的封建法律也随之走下神坛,中国进入了一个三千年之未有的大变革时代。人们面对日益西化、充满陌生理念的“中西合璧”的法律,很自然地再次陷入了法律因何而可信的困惑之中。此时,通过“家国同构”、“政教一体”、“臣民意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学说唤起人们对于国家认同的回忆,走出了一条早已嵌入中国数千年以来的传统政治文化之中的,由“国家认同”、“政党认同”过渡到“法律认同”的道路,便成为了让中西元素混同的法律重新获得人们认同的可能性路径。当然,中国传统法律对于发端于“报应文化”以及农耕经济之中的“实用理性”的尊重和回应,也成为了大变革时期中国法律想要获得人们认同所必须考虑的要求之一。 近些年来,“职业的多样化”、“人口迁徙的活跃”以及“泥土观念的渐缺”使得独具“不流动”和“差序格局”特质的中国乡土社会开始呈现出裂变和瓦解的转型态势,个人与社会统一于“家”的格局逐渐消失,社会互信伴随着人际隔膜的增大而不断下降。此时,将“礼”作为宗族治理核心的传统乡土社会固守的规则与社会秩序被现代文明所撕裂,人们法律认同的传统在与转型期法律对接的过程中,深陷集体记忆缺失所导致的意识多元化与社会制度统一化的矛盾困局之中,“万众一心,步调一致”的场景成为了多元化社会中人们只能在脑海里回忆的美好图景。然而,中国化的马列主义意识形态的势弱并没有让80年代热衷于“新启蒙运动”的知识分子占据意识形态的高地,也没有让“全盘西化”成为转型期的中国法律发展的唯一方向。相反,频频发生的“水土不服”的状况以及西方文化近些年来所遭遇的精神危机使再次适时地出现在人们视野之中的儒家文化,成为了人们在西方文化冲击下寻求文化认同的唯一选择。于是,“他者”眼光遭遇到了乡土现实,“谁的法律”以及被重新“阐述”的法律成为了普通人与法律人各自的困惑。当实用理性被现代人所异化和庸俗化之后,国家法律供给能力与人们利益需要之间的矛盾被无限放大,以致于现代性法律虽被人们主动“迎回”乡土社区,却不得不要面对一个人们“用不起”、“不会用”也“不想用”的尴尬局面。此时,在“法治愿景”中满心欢喜地主动“迎法下乡”的人们却屡屡在司法实践中选择规避法律,并将私力救济视为维护自身利益的“最佳”选择,而“无需法律的秩序”的出现自然也在所难免。 目前,中国正处在一个被韦伯称之为“解魅”的时代,过往一切神秘的权威以及始于启蒙的理性思维都在知识爆炸和世俗化大潮的冲击下逐渐褪色,所有制度和传统都面临着被价值多元化与工具理性膨胀解构和重建的压力。与之相适应,作为人们社会生活行动指南与策略武器的意识形态统一体在利益、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多元化的冲击下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于是,现代中国法律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不是一种价值意识和文化精神的历史性变更,而是一种话语的摹拟和选择”的现状必然引发人们“想象的法律”与法律人“法律的想象”之间的裂痕,而人们碎片化的法律认知与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更刺激了法律人的“不道德”以及人们的“非理性化”对于双方之间“偏见”产生的作用。为了消除这种“偏见”,实现“想象的法律”与“法律的想象”的和解,通过有效地引导民意以及促成法律表达与实践的整体统一来构建一种面向民众的法律思维成为了一条可行性的路径。不过,真正完成对于人们法律认同的重塑绝非“技术”手段所能达到,“治本”之道还在于实现从法律人引导认同到人们自主认同的转变,即在重视和保障人们的权利,将“以人为本”的原则放在法律发展的核心位置,采取“商谈对话”的方式让不同利益主体参与到法律制定的过程之中,解决现代法律“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何以可能”困惑的同时,肯定多元利益的正当性和不同利益博弈的价值性,实现复合多元利益的“视角融合”,从而将利益认同上升为价值认同并内化为人心理意识深层的一种自我需要。当然,自主认同所必须的法治环境不仅仅包括了具有“良法”,还需要拥有“良法之治”。因此,权力行使者对于法治思维的掌握和运用,也成为法律认同得以最终实现的条件之一。 法律精神终究只能来源于历史地生成,而且也是不可能完全改变的民族伦理精神之中。于是,在“激进”的现代中国法律与“保守”的中华民族伦理之间的差异还将继续存在的情况下,为了维持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平衡,期待获得人们认同的现代法律应该主动寻求与民族伦理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