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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民法的存在已为学界所公认,对传统民法的研究,无论是具体制度还是抽象的思想内容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步。探讨中国民法的核心价值离不开中国传统社会的整体法律环境:中国“法”独特的起源方式,使传统社会中的“法”与现代语境中的“法”有很大的不同。“法”的发展过程中受到儒家伦理的深刻影响,我们的先民的正义观和伦理道德距离更近;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似乎并不太重视法律这种途径。如上所言,中国传统社会存在民法已毋庸置疑。但笔者认为,现代研究传统民法时应注意到中国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中国人对“公”与“私”的认识与现代不同;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具体范围不同,人身关系支配财产关系;调整手段不同,刑罚高度发达,不能作为传统民法的判断标准;浓重的伦理法色彩使传统社会对犯罪的判断标准不同;法律编纂体例的不同使法律渊源不足以作为判别传统民法的标准;凡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不体现传统民法的核心价值。我国传统民法的核心价值是体系化的,具体包括:和谐理念;宗法本位;衡平情理法。以和谐为中心,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民法的核心价值体系。和谐理念在传统民法中的主要的体现有二:一是通过各种方式达到息讼的目的;二是在司法的过程中追求“以人为本”。宗法本位的价值主要通过家族和等级两方面,家族成员在家族中按照等级的高低确立自己的身份,在身份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情理法具有丰富的内容,因各自内容的不同,司法过程中完全可能出现对某一案件迥然不同的处理。中国传统民法的核心价值之间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民法的核心价值。这种关系表现为:首先,和谐理念的至上性。在传统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无论是对宗法关系的维护还是司法过程中的衡平情理法,都是为了追求秩序的和谐稳定。其次,传统民法中的和谐是以宗法为载体的,追求的是在宗法范围内的和谐。最后,从民法意义上讲和谐,最终是要通过家族范围内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过程中衡平情理法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