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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来源之一是黑格尔的辩证法,这种辩证法可称之为思维辩证法,后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中被改造成为一种唯物辩证法。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我们往往注重唯物辩证法中有关矛盾的分析,有关矛盾的斗争性一面的分析,从而提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等一系列思想主张。历史和实践已证明:这种一味强调斗争的辩证法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如果在和平建设时期继续坚持以斗争性为核心的辩证法,势必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无疑证明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正确性,而这一理论的正确性也标识出了一种思维方式上的变革。“和谐辩证法”正是凝聚了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一种新思维。因此,我们应当广泛运用“和谐辩证法”这种新思维,来努力争科学发展之先、创和谐社会之优。 近十年来,学术界对和谐辩证法问题作了广泛深入的探讨,从和谐辩证法、和谐思维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状态入手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如李楠明等一些学者力图用和谐的思维来代替和谐辩证法,但是和谐的思维范围太广,有些内容超出了和谐辩证法的范围。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和谐辩证法体现在对立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上,无休止的斗争性的锋芒已经逐渐地钝化,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诸多矛盾弱化和消解的趋势,并且过分突出矛盾的和谐或矛盾的同一,是又一种片面性和主观性。当中最普遍看法是张奎良等学者认为的和谐辩证法是黑格尔辩证法的继承和发展,认为和谐辩证法是由过去的矛盾斗争倾斜而转向对立面同一的全面回归,是唯物辩证法三大基本规律即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和唯物辩证法永恒发展的体现。 本文正是从三方面去研究和论证了和谐辩证法的基本内容及其与矛盾辩证法的辩证关系。首先,在第一部分我们探讨了辩证法的和谐向度,分析了和谐辩证法的理论渊源。其次,在第二部分我们指出了和谐辩证法的基本内涵包括整体发展对立面、对立面的有机联合、对立面的共同发展,而和谐辩证法的基本特征是坚持“和而不同”、重视矛盾的化解、强调过程的持续性。最后,在第三部分我们重点论述了和谐辩证法与矛盾辩证法的辩证关系,强调和谐辩证法与矛盾辩证法有一定的联系,如有共同的唯物论基础、共同的辩证思维模式、共同的逻辑基础。同时二者又是有明显区分的,矛盾辩证法注重矛盾和矛盾思维,而和谐辩证法注重差异和和谐思维。通过本文对和谐辩证法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正视矛盾,使我们掌握新的和谐解决矛盾的办法,可以用和谐的思维去化解矛盾,消除误会和分。为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