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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项目投资额巨大,几十亿甚至几百亿以上的项目比比皆是。除了投资额大,建筑工程项目还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技术性和综合性强等特点,使工程项目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而业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可能变更计划,于是产生争端在所难免,由此带来的解决争端费用也不小。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仲裁和诉讼等传统方式来解决争端,由于仲裁和诉讼解决争端的时间比较长,至少需要十几个月,有时在工程竣工的几年之后,争端仍未得到解决。仲裁和诉讼解决争端的效率低下,不仅增大了解决争端的交易费用,也对工程进度造成了严重影响。目前国内外在对工程合同争端的解决方式的研究中,提出了一些新型争端解决方式,如争端解决委员会(DRB)和争端裁决委员会(DAB)等。国外对工程合同争端解决方式的研究要比国内早,新型争端解决方式主要是由美国和世行提出并进行了应用,美国率先提出了DRB并将其运用到美国的建筑工程项目中,通过实际运用,DRB显示了其在节约交易费用上的显著作用。国外学者对新型争端解决方式的研究可以分为定性和定量研究。定性分析包括争端产生的原因分析,各种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劣性分析等。定量分析是指通过收集工程争端产生的费用数据,分析各种争端解决方式产生的费用以比较其优劣势。由于数据难于收集,所以定量分析使用的数据收集规模较小并且不能做到随机抽样。因此定量分析的研究只能作为一种研究思路进行参考,其结果可信度不大。国内关于争端解决方式的研究主要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各种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劣势,以推广新型争端解决方式在我国的应用。国内鲜有从交易费用角度分析工程争端解决方式,因此本文拟从交易费用的角度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工程合同争端解决方式的现状,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工程合同争端解决方式的建议。文中引用了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工程合同争端产生的费用,即外部交易费用、内部交易费用和隐藏交易费用。对比分析了诉讼、仲裁、DAB与DRB在交易费用上的优劣势,尤其是仲裁和DRB的交易费用的优劣势。其中仲裁是传统争端解决方式的代表,其在传统争端解决方式中产生的交易费用较少,解决效率较高,且应用范围广泛。DRB产生较早,后来的DAB是在DRB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并且与DRB的差别不大。相对于仲裁,DRB存在几大优点:一是解决争端人员的工程专业素质提高了很多,DRB成员一般都是工程行业内的专家,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而仲裁人员一般只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二是DRB成员在工程项目一开始后便已经参与到项目中来,因此DRB成员能够更好的了解工程的进度和其他一切工程进展内容,便于快速解决争端和预防争端的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讲,DRB具有预防争端产生的作用,具有事前解决争端的性质,而仲裁人员只是在争端双方将争端提交后才开始介入到项目中来,其对项目和争端的熟悉程度远不如DRB成员,其解决争端的效率当然也不如DRB,仲裁是一种事后解决争端的机制。本文在对争端解决方式进行对比分析的同时,也从交易费用角度分析了争端解决方式的演变过程和趋势,因此本文分析争端解决方式的顺序是监理工程师、诉讼、仲裁、DRB与DAB。在争端解决方式的演变过程中,争端解决人员的独立性加强,工程专业素质增加,参与项目的时间提前,最终导致争端解决效率的增加。在分析完各种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劣势之后,本文使用了引黄工程案例来分析仲裁和DRB的交易费用,在该案例中,由于工程索赔共产生34项争端,合同双方首先使用DRB解决,最终只解决了18项,剩余16项采用仲裁解决,在仲裁过程中,业主花费400万美元律师费用即外部交易费用,历时十个月仍未解决争端,于是合同双方又重新在DRB建议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最终在两个月之内使争端得以解决。如果合同双方坚持使用仲裁,那么在争端解决时至少还要再花费600万美元律师费用,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工程索赔额是3000万美元,仲裁费用达到了索赔额的三分之一。相比之下,合同双方只是在DRB建议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便解决了争端。在案例分析之后,结合我国工程合同争端解决方式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包括完善专家库的建设、对评审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要做出明确规定和强调在争端评审小组决定基础上的友好解决。本文的意义在于通过对各种争端解决方式的交易费用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建筑工程合同争端解决方式的建议,以减少争端解决的时间和费用,提升我国建筑工程争端解决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