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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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公权力的介入,私权在某些领域有受到不法侵害的危险。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一项法律赋予民众的权利,是可以保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能够制约国家执行机关的公务行为并对其进行监督。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国家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受到侵害时,为了保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和制度。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存在,必须以民事法律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它是一种由法律所提供的救济手段,更是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具有法定性、权利保护性、事后性、被动性的特征,内容包括程序上、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和程序实体双重救济,我国主要的救济途径是前两者,表现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救济制度具备权利保护、权力监督、纠纷解决及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维持权力均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研究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如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执行救济制度模式后,可借鉴其可行的一面,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过不断的学习研究来看待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找出它的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议来对其进行完善。
   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不可避免的出现违法或不当执行现象,导致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结果发生,当事人可通过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来寻求保护。但是当前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还存在异议主体、内容、期限规定不够详细明确、案外人异议前置之规定有待完善等种种不足,这些不足该如何处理?笔者建议不妨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上对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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