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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一部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更多地分配给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中对于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的规定并不详尽,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案件及相关资料来研究和厘清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定临时措施的条件及临时措施的内容等问题,并尝试提出利用临时措施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建议。第一章研究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一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实体问题解决机构影响临时措施的规定机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强制程序的启动条件是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案件应满足的初步管辖权条件。另一方面,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对于保障争端的顺利解决和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建立的海洋法秩序有积极的作用。第二章研究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定临时措施的条件。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定临时措施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争端一方提出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案件有初步管辖权、情况紧急。关于初步管辖权的条件,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详细规定,当原被告之间有分歧时,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倾向于支持原告的主张。紧急情况发生的时间不同,采取临时措施的机构也不同。是否需要保全争端各方的权利、是否需要防止海洋环境遭受严重损害是衡量情况紧急的两个标准,被告的保证及行为能够对国际海洋法法庭衡量情况紧急性产生影响。第三章研究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的内容及效力。在涉及海洋环境的案件中,国际海洋法法庭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合作义务,规定该义务使国际海洋法法庭能更好的避免与将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建立的仲裁法庭的权力相冲突。为了更好的实现临时措施的目的,即防止海洋环境遭受严重损害及保全争端各方的各自权利,在临时措施的内容上,国际海洋法法庭会超越原被告的请求规定临时措施,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必须被谨慎的行使。国际海洋法法庭临时措施在效力上是有法律约束力的。第四章研究我国面临的海洋争端及临时措施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与周边国家存在海洋争端。通过研究临时措施对我国的意义,认为临时措施能为我国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一种新的思路。除却那些我国已经声明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程序的争端,我国渔船、渔民在他国专属经济区被捕事件,可以尝试将争端提交给附件七仲裁法庭,之后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或附件七仲裁法庭请求规定临时措施。为了防止他国对我国提起临时措施,我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时,应注意权利的行使力度;对于我国不愿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程序的案件,可事先与争端另一方达成协议或约定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程序替代或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