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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择以我国行政法院的建立为题目,研究目的在于分析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应然的层面探讨行政法院的具体制度构建,实现作为专门法院的独立行政法院体系的建立。1990年我们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到今天行政诉讼走过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历程,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已经暴露出诸多的问题,特别是在如今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现有的行政审判体制已经不能满足大量的、专业性强的行政诉讼案件对于公正、高效的行政审判的需求。因此,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而建立行政法院就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建立行政法院就是要建立一套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它直接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并受其监督管理,并且自成体系独立于普通人民法院,法院设置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脱离地方政府,实现人、财、物在行政法院系统内部的垂直管理;建立行政法院还要建立一支独立、专业、富于行政审判经验和崇高职业道德的法官队伍。这样的行政法院能够有效抵御来自执政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上级法院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干涉,保障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和行政法官的独立地位,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优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从长远角度来看,建立行政法院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可以作为实现全面司法独立的示范和先例。可见,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是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意,是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首先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按照时间的顺序梳理了国内学界关于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理论成果,结合依法治国、权分立、控权论等法学原理,同时罗列相关的实事政策,分析了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应然的层面设计我国行政法院的具体制度。其次,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法国和德国两种不同的行政法院制度的历史沿革、制度特点和可借鉴之处,将域外优秀成熟的行政法院制度融入到我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建设中去。本文列举出国内关于行政法院的研究成果,深入分析法、德两国现行的行政法院制度,在整合和创新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法院进行制度设想。具体制度从我国行政法院的性质和地位谈起,设计了三级行政法院、二审终审制的法院组织形式;在原有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案范围的基础上扩大了行政法院的受案范围,一方面扩大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另一方面设想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人员构成上详述了行政法院法官的构成和来源,然后提出对行政法院要进行人员保障、财政保障、办案质量保障这三方面的制度保障,最后论述了行政法院制度构建应该注意的问题。我国正在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推动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这表明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已经到了最好的历史时期,制度落地正在逐步实现,而不再仅限于理论层面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