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经济犯罪领域,投机倒把罪到非法经营罪的演变,不得不说是刑法的进步,非法经营罪在调整社会经济经营秩序和维护经济发展环境起到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经营行为和方式的丰富和发展,各种违法违规的经营、盈利行为也随之出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的非法经营罪是典型的富有弹性的兜底条款,加之两高颁行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扩大犯罪圈,而肆意扩张非法经营罪的调控范围。司法实践对于该项罪名的适用也呈现明显扩大势头。甚至有滥用之嫌,刑法谦抑性在不断丧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在不断深化,调整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做出调整,内容在随之变化和完善。层出不穷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失范行为就需要刑法相关具有一定弹性规范进行调整,这也正是兜底条款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弹性不应无限制,同样是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所决定的。无论是位同副法的法律解释还是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均不应超过边界所限。本文结合非法收购玉米一案来探讨非法经营“其他情形”的理解与适用。全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份:案情简介。在这部分简要介绍了案情,从一审判决到再审结果,对该案从有罪到无罪两种截然不同判决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归纳总结争议焦点,并提出当下适用非法经营罪中兜底条款即“其他情形”的标准。第二部份:本案的法理分析。根据第一部分简单引出“其他情形”适用的主要考量标准,结合本案的案件、当下司法实践从国家规定、社会危害性、其他情形的界定、刑法的明确性和谦抑性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明确“其他情形”适用的标准。第三部份:本案结论及启示。通过第二部分中理论联系实践的分析,得出该案的结论,即被告人王力军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当时我国国务院颁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没有获得相关行政许可而实施了贩卖玉米的经营行为,但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加之保护市场经济开发性和发展程度的角度而言,刑法应当保持其谦抑性,故被告人王力军不构成犯罪。该案对明确《刑法》非法经营罪中兜底条款的适用标准有一定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