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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颁布给我国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各商业银行使尽浑身解数以提高自己的资本充足水平,达到监管的要求。数据显示,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颁行后有了明显的提高。但考察各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和过程,我们发现这一过程中存在隐患。各银行所采取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仅仅是为了提高资本充足率,没有给风险管理充分的重视。资本充足要求遭到了广泛的批评,其中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的,我国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重要参考的框架(巴塞尔协议)也遭到了相当多的批评。1988年巴塞尔协议存在一些先天不足,如风险权重分配不合理、不适当的将资本区分为不同的类别、仅仅关注信用风险、没有说明8%这一资本充足率的理由、不承认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作用等,这些先天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管资本套利行为出现,这些行为使得资本充足率逐渐失去了意义和可比性;这些不足也可能促使银行追逐风险,可能引发信用紧缩进而给宏观经济带来负面影响;这些先天不足和不良后果导致巴塞尔协议没能够实现其保证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目标,也未能给各国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针对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面临的批评,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建议稿,2004年几经修改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通过并公布实施,新资本协议建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框架,希望能够全面准确的反映风险。但是,新资本协议依然有很多不足,被学者称为“肤浅的悔悟”,其过于复杂的内部评级法等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法可能导致银行透明度下降,监管失效;同时,由于未能引入处于风险中的投资者对银行实施市场监督,因此,市场纪律可能只是美好的设想。立法者,应该充分认识到资本充足要求及巴塞尔协议对于保证银行安全稳健的不足,在立法的过程中趋利避害,以尽量保证银行系统的安全和稳健;同时,应该注意到我国商业银行不同于外国商业银行的特征,如国家控股,国家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股东,历史上银行充当国家的出纳员,总行-分行-支行的“巨无霸”形象等,这些都会对我国资本充足制度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产生影响,也会导致我国的资本充足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资本充足制度。银行不可把手段作为目的,将资本充足率达标作为目标。要保证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营,需要更为有效的资本制度,而更重要的是,需要设法提高银行管理风险的能力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