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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经济立法作为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地方经济立法在我国仍是一个新的课题,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本文从当前地方经济立法的实践出发,采用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讨地方经济立法中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地方经济立法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地方经济立法的基本理论。本部分包括地方经济立法的概念、特征、作用和意义。笔者首先对立法、地方立法、经济立法三个基本概念作了简要阐述,再在三者相结合的基础上,从立法主体、立法形式和调整对象等方面对地方经济立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根据地方经济立法的概念,归纳出其特征主要有从属性、地方性、经济性、复杂性、创制性和试验性。最后,笔者认为,加强地方经济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为“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促进立法民主化,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第二部分为地方经济立法与中央经济立法的冲突及其协调。笔者认为,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地方经济立法与中央经济立法相冲突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地方经济立法的越权和地方经济立法的具体规定与上位法冲突。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地方立法权限的范围不够明确,地方保护主义的立法观念的存在,立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由此,笔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一是明确界定地方经济立法权限,二是正确执行国家法律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三是完善立法监督机制,四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第三部分为地方经济立法中的重复立法及其避免。本部分对地方经济立法中的重复立法现象进行了总结归纳,主要表现为地方经济立法项目的重复选题和地方经济立法内容的照搬照抄。其原因主要是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立法准备工作不够充分,立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解决对策为科学合理地确立立法项目,着力加强法规起草工作,不断提高立法人员素质。第四部分是地方经济立法的分工错位及其矫正。地方经济立法的分工错位,主要表现在地方人大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分工偏颇和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政府的立法分工失衡方面。其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不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运作方式限制,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成本较低。解决对策主要是合理划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合理划分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完善地方人大立法的运行机制。第五部分为地方经济立法的技术及其提升。本部分将地方经济立法中涉及的技术问题归纳为地方经济立法的名称问题和地方经济立法的具体条文设计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地方经济立法技术的法律规定欠缺,地方立法中简单移植,地方经济立法监督制度欠完备。解决对策是提高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技术水平,对地方立法技术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加强对地方经济立法技术的监督保障。